四、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
企业债券罪
依据《刑法》,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1% 以上5%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