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历史沿革
20 世纪 7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增强,跨国银行在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是,跨国银行在全球多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当局均不能对其实施有效、及时和全面的监管。此外,各国对跨国银行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规则,更容易形成监管上的漏洞。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倒闭,给国际货币与银行市场造成巨大影响,各国监管当局高度重视,制定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规则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74年年底,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们在瑞士巴塞尔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的一个正式机构,其第一次会议于1975年2月召开,此后每年定期召开三四次会议。
1975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报告》(Report on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s Foreign Establishments,以下简称《库克协议》),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第一次共同对国际银行实施监管,开创了巴塞尔委员会协调监管政策的先例。该协议针对国际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建立了各国监管当局对银行国外机构进行监管合作的若干准则,并提出了改进其有效性的方法。作为对 1975年协议的补充和完善,1978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发布了《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提出要基于银行或银行集团在各地所从事的全部业务,全面考察风险敞口程度(包括风险集中度和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业务与头寸。但是,在监管实践中,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母国和东道国常对监管责任的划分产生分歧。因此,在综合了1978年协议的基础上,《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s)于1983年5月公布,对 1975年《库克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进一步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而且要求二者之间进行联系和合作,体现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任何银行海外机构不得逃避监管,二是监管应当是充分的。(https://www.daowen.com)
鉴于20 世纪 80年代初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给银行业带来的重大损失,以及由于各国银行资本要求统一所造成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简称《1988年资本协议》,我们称之为巴塞尔协议Ⅰ,业内也称之为巴塞尔旧资本协议。该协议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从实施的角度来看,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银行更全面有效地管理风险,维护存款人的正当利益和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这些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机构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机构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议Ⅰ,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新的重要性风险不断涌现,巴塞尔协议Ⅰ也面临着不断更新的需求。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强调了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对市场风险敞口提出了资本计提要求。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并于1997年9月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它是继巴塞尔协议I 后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又一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提出了比较系统全面的风险管理思路,着眼于银行监管的全方位和有效性,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在制定监管规则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如果将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Ⅰ、Ⅱ、Ⅲ)看作银行监管的框架,则《核心原则》更像是践行框架的具体标准。
国际银行业的运行环境和监管环境在20 世纪 90年代发生了巨大变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破坏力也日趋体现,故而逐渐暴露出巴塞尔协议Ⅰ的局限性。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第一次发布了修订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随后又分别于2001年6月和2003年4月推出了第二稿和第三稿,其间还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三次大型的定量影响分析,最终在2004年6月,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一致通过了后被惯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我们称之为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延续了巴塞尔协议Ⅰ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对银行资本监管规则进行了一次根本性的推陈出新,除此以外,又增加了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两大支柱的内容。它不仅为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统一框架,同时也为各国及地区的银行监管当局提供了有力的监管工具和标准,在国际金融环境日益复杂的背景下,日益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纳。
在2007年年初巴塞尔协议Ⅱ开始全面实施的时候,谁都不会想到,一年后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将巴塞尔协议迅速推向巴塞尔协议Ⅲ。此次金融危机暴露了巴塞尔协议Ⅱ的诸多不足,如现行监管体系对系统性风险、顺周期效应考虑不足,尚未对杠杆率进行一致监管等。针对上述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不断推出新的风险管理准则和计量方法来加强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并将这些作为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的改革举措在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督机构——中央银行主管和监管首脑理事会(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GHOS)于2010年7月和9月召开的会议上得到确认并通过。巴塞尔委员会最终于2010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文本终稿,确认了此前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及各国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通过的监管框架改革的所有关键指标和生效时间,并正式明确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和范围。由此,一个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正式确立,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