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监管委员会历史沿革
在1992年第三代保险指令后,为了进一步促进欧盟保险市场的统一,促进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欧盟继续推进保险监管体系的改革。1994年欧盟监管委员会成立并正式启动了偿付能力一号项目(SovencyⅠ),该项目旨在对欧盟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评价,借鉴他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1997年4月,欧盟监管委员会提交了以该委员会主席穆勒博士命名的研究报告,即《穆勒报告》。报告认为,以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基本框架可以保持不变,但需要依据市场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补充;此外,应设置独立的投资指标,以衡量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经过 8年的研究讨论,于2002年完成了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一号(以下简称“欧Ⅰ”)项目,颁布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新准则,即第四代保险指令——非寿险 2002/13/EG 指令和寿险业的2002/83/EG 指令,从而标志着欧盟保险偿付能力进入“欧Ⅰ”时代。第四代保险指令的整体思路是统一寿险与非寿险监管,促进自由设立与自由提供保险服务的各单项指令。特别是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保单持有人和保险消费者保护、金融业混业经营等方面,监管政策和制度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从偿付能力监管方面来看,第四代保险指令对第一代保险指令的修改及完善主要有: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调整了最低保证金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更全面地考虑了偿付能力额度要求的全面性和连续性。“欧Ⅰ”于2002年得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的批准,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用于监管。
“欧Ⅰ”因为其简单性、可比性导致其基本体系自1973年首次推出以来一直沿用到今天,并成为许多国家偿付能力监管借鉴的对象。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日益复杂以及监管理论的不断发展,“欧Ⅰ”的单一风险因素模型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日益复杂化的市场条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正在从“欧Ⅰ”向“欧Ⅱ”转变。
欧盟偿付能力二号(以下简称“欧Ⅱ”)的制定机构为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European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 Supervisors.CEIOPS),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市场参与者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其工作,参与者包括欧洲保险行业协会(The European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Federation)、欧洲精算师协会(The Actuarial Assoaation of Europe,AEE)、欧洲会计师联合会(The Federation des Experts Comptables Europeans,FEE)以及其他团体组织。CEIOPS 咨询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公开咨询,汇集各方建议;第二,针对保险公司进行定量影响研究(quantitative impacts studies,QIS)。(https://www.daowen.com)
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内部有四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支柱一、支柱二、支柱三与会计、跨部门协调四个方面的工作。同时还有为四个小组提供相应支持的支持机构,主要是指由专业人员或由保险从业人员组成的与保险业相关的一些机构,例如,欧洲保险行业协会、欧洲精算师协会、首席风险官论坛、首席财务官论坛等,这些机构也根据自身专业属性分别成立相关工作小组,为欧Ⅱ的制定工作提供专业技术以及保险实努等方面的建议,同时协助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充分了解各方的信息与态度立场,使欧Ⅱ所提出的建议执行方案可以在社会各界充分讨论的原则下达成最大限度的一致性。
在2004年和2005年,欧盟委员会向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三次发出意见征求书,征求关于欧Ⅱ的各方面内容。在经过了广泛的内部研究和外部讨论后,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分别于2005年6月、2005年11月和2006年5月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对各次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在完成相关的审议程序后,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7月正式接受欧Ⅱ改革计划。
为了建立和完善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在欧盟委员会的要求下展开了定量影响研究。定量影响研究是对保险公司的一种实地测试演练,它邀请欧盟的保险公司基于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应用一套特定的技术规范去计算它们需要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和最低资本要求。至今为止,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已经开展了五次定量影响研究,最近一次的定量影响研究即 QIS 5是在2010年8—10月间进行的。
2011年1月1日,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更名为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并于同年3月14日公布了QIS 5的结果。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表示QIS 5将是最后一次定量影响研究,未来不会再有QIS 6。
另外,2011年1月l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递交了“综合二号指令”(Omnibus Ⅱ Directive)的提案,其中提出诸多针对欧Ⅱ指令的修订方案,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将欧Ⅱ的实施日期由原来的2012年11月1日推迟到 2013年1月1日,以及推迟对欧Ⅱ中某些重大方面的实施时间,包括资产和负债的评估、SCR 计算要求在内的几个方面的过渡期(Transition Period)最长至 10年。综合二号指令的目的是想保证保险公司有更多的时间为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做准备。在2011年6月,欧盟理事会四次修改综合二号指令的内容。在6月21日欧盟理事会针对综合二号指令公布的第4 版主席团折中方案中,欧盟理事会提出偿付能力二号的完全实施时点将推迟到 2014年1月1日,这使偿付能力二号的实施时间变得更加扑朔迷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