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如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0 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50 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50万元以上的。(https://www.daowen.com)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