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中政府的双重身份:规制主体和监督客体

一、互联网中政府的双重身份:规制主体和监督客体

探讨政府规制在互联网中的法律界限以及对政府规制的制约,首先得明确政府在互联网社会中的角色和身份,这是政府规制的一个理论前提问题。

根据《宪法》第89条、第107等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项经济事务、社会事务、文化事务等进行管理,这是政府作为规制主体的根本法依据。同时,《宪法》第41条第1款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政府作为被监督对象或监督客体的宪法依据。由此看来,在现实社会中,政府就已经集合了规制主体和监督客体这双重身份于一身,体现了权责一致的法律原则。这意味着,一方面要赋予政府以规制权力,同时又要对其规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然而,在现实的法律实施过程中,权力行使的过程和权力监督的过程并非总是同步,两者的力量也非均衡,权力总是倾向于膨胀和扩张,人民的监督权又容易受限。于是,政府权责分离的情形经常出现,政府作为规制主体和政府作为被监督对象这两种身份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持续存在。(https://www.daowen.com)

在互联网社会里,政府的这种不同身份之间的紧张关系更为突出。一方面,互联网是技术的产物,互联网最初通过一套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管理,是无需政府和权力的空间,行业自律的特征异常明显[37],但是随着互联网领域的安全问题和权利侵害现象不断凸显,法律和政府开始进入互联网领域,于是有着自治传统的互联网对于政府作为规制主体的介入总是存在本能的距离感和排斥感;另一方面,互联网的现代传播特征更便于民众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无论是网络化的政府信息公开还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络言论自由,都使得透明政府、公开政府更接近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制度梦想,因此,政府受监督的压力和密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政府若要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就会首先遭遇规制的困境和悖论,这使得规制主体和被监督对象这双重身份之间的紧张关系就越发明显。“在网络媒体政府管制中存在着一个悖论:一方面网络刊载内容所衍生出来的问题,已不断影响到现实的秩序,如果放任网络媒体,让其自由发展,它会给人类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本身是网络媒体监督的对象之一,由政府这个被监督的对象对网络媒体实行管制,过于彰显这种干预方式,也难免被某些不明真相者视为政府反制网络媒体的滥权行为。”[38]如何应对这种身份上的悖论及其规制层面上的具体困境就决定着政府规制网络言论(包括网络谣言)的正当性基础。

特别是在转型中国的语境下,一方面,很多网络言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利、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政府的有力规制,以净化网络空间,实现不同权利的平衡。而且,很多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可能会受到某些利益团体或既得利益者的压制,也需要政府规制以保护这些多元言论的平等传播。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公权力失范现象还偶有发生,公权力运行和行使还未彻底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规范,贪污、腐败以及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仍有发生,再加上权力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和权利救济途径的不通畅,针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网络言论仍然是网络社会中的热点和焦点,极易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转型中国的矛盾和纠纷的积累、沉淀,同时又没有得到有效充分地释放,偶然的信访成功案例刺激了更多的人去寻求信访甚至是群体性信访。[39]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信访成本很高、不易引起关注、成功率也较低的问题,将互联网作为信访平台的做法就成为很多民众的理性选择,许多人刻意传播涉及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网络言论甚至是网络谣言。信访的网络化也在考验着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互联网规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