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互联网的未来与网络社会的法治建构

结语 互联网的未来与网络社会的法治建构

“我们所记住的过去乃是基于我们对未来的预期。而我们对未来的预期又是基于我们对过去的记忆。”[1]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作为高新科技代表的互联网已经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的面貌;在当前,互联网依然是人类进步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面对未来,当然我们仍然会禁不住发问:人类将推动互联网迈向一个怎样的未来?互联网又将引领人类社会走向一个什么样的时代?“最早的电脑可以说是一种技术权威、技术精英、技术中心的象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则是对这种技术中心的消解。互联网技术的成型经历了一个‘从大到小’‘从隔离到兼容’‘从集中化到分散化’的过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本身潜藏着一种突破禁忌、无视戒规、摧毁中心的文化理念。”[2]确实,互联网的未来发展不仅决定着网络社会的规范建构,也影响着现实社会的制度变革。“特别是当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网三网融合后,物联网、云技术不可阻挡地到来,网络法律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网络法治的需求也就更为迫切。”[3]如果说物联网、云技术对当前人类来说是革命性技术的话,那么这种冲击可能就相当于产生之初的互联网所给人类带来的震撼,人类还无法准确预测互联网的未来发展将是怎样,或许物联网、云技术在未来的人们看来也仅仅是一些基础性的技术而已。“以互联网发展的特性来说,实在很难预测互联网明天到底会转变成什么面貌。”[4]但是不管互联网将来发展如何,互联网将始终成为未来人类社会无法磨灭和挥别的社会烙印和时代背景。

即使互联网的未来发展并非确定,但是人类对于互联网治理的法治趋向却是相当清晰。“对于我们所有人应当去向何处的了然于胸以及我们所有人如何才能达到该目的地的发现,仍然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实际上,它也是法律制度和法律人的奋斗目标。”[5]如果说在互联网产生之初,互联网技术规范就是互联网王国里的法律的话,网络空间的无政府状态还有存在可能的话,那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互联网问题的不断涌现,网络社会的原始架构和运作逻辑已不再固守不变,政府和法律开始介入互联网社会,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尽管互联网技术规范意味着最高的效率和最大的自由,它们在互联网治理体系中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网络社会并不仅仅在单纯地追求的经济效率和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由,作为正义和秩序化身的国家法律规范正在成为网络社会的主导,网络社会的法治化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选择和网络治理的必然要求。尽管互联网技术规范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在下降,但是互联网毕竟是技术的产物,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治理规范体系的构造依然具有决定性作用,一方面,以互联网技术为内容的技术规范本身就是互联网治理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也深深影响着互联网法律规范的塑造和建构。“一个理想的法律应该从科学中汲取它的假定及其立法正当化理由。”[6]对于带有更强科学属性的互联网法而言,更是如此。因此,互联网技术在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同时,互联网法律规范以及互联网治理规范体系也在不断经历着深刻的变迁。在承认互联网技术性的前提下,互联网的法律品格正在不断增强,互联网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实现网络社会的法治化是当今各国政府的普遍共识与不懈追求。没有法律在场的互联网社会也可能带来现代社会中“精神生活的沉沦和价值基础的崩溃”[7]。激进的技术伴随的可能是伦理道德的滑坡和公共责任的蜕化,保守的法律却能重新赋予我们生活的意义以及生存的责任。

互联网在本质上是信息的载体和传播的工具,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信息传播的传统模式相比,由于网络信息传播模式在传播主体、传播时间、传播范围、传播方式、传播效力等方面所具有的革命性特征,它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信息传播的格局。特别是进入网络自媒体时代后,人人都可以借用互联网而轻易地成为网络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于是,制宪者所期望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最广和最深的实现,当然伴随网络言论自由的也有网络谣言、网络诽谤、侵害网络隐私等可能侵害合法权益的互联网治理问题,网络社会的众声喧哗也注定会成为互联网发展无法摆脱的宿命。因此,将互联网纳入法律的日常治理,实现网络社会的法治化,是互联网治理和规制的必由之路。网络谣言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未经权威主体证实的事实信息,它既可能真实,也可能虚假;既可能有害,也可能无害,因此,治理网络谣言并非一味地强调公权力的干预和强制,这可能会侵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并造成“寒蝉效应”。而网络言论自由在转型中国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权力行使、推进社会转型、实现共和民主等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在对一些可能侵害合法权益、危害公共秩序的网络谣言进行治理时,首先要肯定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和意义,当然,网络言论自由也存在着法律层面、道德层面和技术层面的边界与界限。从治理时间看,网络谣言治理存在着日常状态治理和突发事件治理的区分;从治理主体看,网络谣言治理主要包括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吸收权威主义网络治理模式和自由主义网络治理模式的各自优点,以法治为基础框架的协同合作网络治理模式可以成为我国互联网治理模式的选择。在协同合作网络治理模式下,如果处于日常状态,市场机制应该占据基础性、主导性地位,通过网络言论市场的自由竞争来筛选、鉴别网络谣言并实现互联网社区的自我净化,政府应该通过事前的行业准入、事中的互联网教育、事后的常规监督等间接性措施治理网络谣言;如果处于突发事件状态,政府规制则应该占据主导作用,政府可以通过采取政府信息公开、技术侦查、言论自由限制措施等直接性手段综合治理网络谣言,市场机制加以必要的补充和协作。当前,我国在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网络谣言治理机构、网络谣言治理措施与程序、网络谣言法律责任体系等方面还面临不少问题,亟待发展与完善。

网络谣言的形态多种多样,网络谣言治理也应注重差异化治理和类型化建构。在日常状态下,国家应该将保障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义务,“言论自由是一种传统,需要我们在日常的不经意处精心维护和培养”[8]。在突发事件状态下,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进行必要限制,但是也要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正当程序。不管互联网技术如何发展,网络谣言不可能完全根除,将网络谣言纳入法治化的日常治理是我们应有的理性态度。网络社会的法治化是治理网络谣言的社会基础,也是解决其他相关互联网问题的前提。互联网的虚拟和匿名消解着人们的责任和伦理,侵蚀着公众相互之间的信任与期待,建构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信任和诚信基础也是网络谣言及其他互联网问题治理的根本。“信任是一个复杂社会的重要简化机制,它发挥着润滑剂的功能,可以降低社会风险和交易成本,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9]无论是公众之间的社会信任机制还是政府的公信力建设,都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与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社会的法律治理也存在着无法回避的局限性,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10]许多问题的终极应对仍然得依赖于人们善良的内心与灵魂。但是尽管如此,法治仍然是我们治理模式最好的选择,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定纷止争的根本。

告别技术崇拜主义,让互联网透进法治的阳光,综合发挥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这是互联网治理逻辑变迁的必然,也是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基础。法治是一种制度,是一种秩序,是一种生活方式,互联网也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秩序,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互联网与法治的融合,代表着法律与科技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互联网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传统法治的现代升华。互联网技术越是复杂,网络社会的法治需求就越是依赖与强烈;现代社会越是趋向技术主导和科学迷思,[11]法律的价值就更为凸显,法律所赋予人类社会的存在感或意义感就更为真切。技术复杂性所支撑的复杂与多元的网络社会,客观上在呼唤着一种网络法治国的建构,一种网络行政法的创生。[12]

【注释】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2]秦志希等:“网络传播的‘后现代’特性”,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年第6期。

[3]张平:“互联网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探讨”,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8期。(https://www.daowen.com)

[4]Lawrence Lessig,“The Path of Cyberlaw”,Yale Law Journal,Vol.104,(1995),p.1745.

[5]Karl N.Llewellyn,“Law and the Social Sciences:Especially Sociology”,Harvard Law Review,Vol.62,No.8(1949),p.1286.

[6]Oliver W.Holmes,“Learning and Science”,Minnesota Law Review,Vol.30(1945),p.411.

[7]甘阳:《古今中西之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页。

[8]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9]郭小安:“网络谣言的政治诱因:理论整合与中国经验”,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年第3期。

[10]“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无法治理人的‘灵魂’,只能治理人的‘行为’,这正是法律治理的特征。”参见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61页。

[11]“现代世界意味着意义和本质已经明显不可逆转地消失了。”参见[德]扬-维尔纳·米勒:《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潮中的卡尔·施米特》,张龑、邓晓菁译,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12]“行政法学发展的空间及需求是很大的,行政的范围广泛,行政法各论有待开发。”(翁岳生:“翁岳生教授荣退演讲”,载叶俊荣主编:《法治的开拓与传承:翁岳生教授的公法世界》,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1页。)调整网络空间行政权力行使和运作的网络行政法的创立与发展,是推动传统行政法往纵深方向发展、推进行政法研究精细化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