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互联网基本法的价值
从字面上来看,互联网法(或称为网络法)是有关互联网的法律,[7]是以互联网社会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由于互联网的技术性,互联网法也带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它常常被归为科技法的范畴,以体现法律与科技的紧密联系。“互联网法是调整因互联网应用而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互联网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但是它的调整手段涉及所有现行公法和私法领域,可以说它不是现有法律体系中产生出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规制网络社会出现的新问题的法律规范的集合,按照英文的直译是‘关于互联网的法律’。”[8]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成为现实社会的一面镜子,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言论、行为和事物往往都会反映到互联网中,于是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网络社会。由于网络社会存在问题的分散化与辐射性,这些问题贯穿于各个法律部门,于是互联网可以作为相关法律部门的法律背景而存在。在民法中会存在互联网法的因素,在行政法中会存在互联网法的因素,在刑法中也会存在互联网法的因素。
(一)互联网立法的内容与模式
互联网虽然是现实社会的一种反映,但是它也具有相对独立性,网络社会的运行与现实社会的运行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互联网虽然作为相关法律部门的法律背景而存在,但是互联网法也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网络社会中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与现实社会也存在很大不同。从这个角度看,根据网络社会的性质和特征去建构统一的互联网基本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法并非单纯是现实社会法律的一种空间转移,简单地将现行法律适用于互联网社会并不能完全解决网络空间中的复杂问题。互联网法律体系除了需要将一些必要的技术规范予以法律化以外,其更重要的部分是那些根据网络社会的自身特点所制定的调整网络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互联网一般包括三个层面,即物理层、逻辑层和内容层,相应地从互联网的结构内容视角出发,互联网法也包括三方面内容:调整因互联网基础设施(物理层)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因互联网技术代码或协议(逻辑层)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因互联网使用和服务(内容层)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第一个内容和第二个内容主要涉及互联网安全和互联网接入等基础方面的内容,尽管它们是最重要的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但是与普通网络用户联系不多,在互联网法律体系中的比重也很小,第三个内容是互联网法律体系的重心和主体。以互联网结构为视角,互联网法律体系框架大致包括:互联网安全法、互联网服务法、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基础资源法(监管法)、电子政务立法、互联网产业促进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民事立法、互联网刑事立法、互联网知识产权法。[9]
就互联网立法而言,从互联网法律的存在形式看,大致存在两种网络立法模式,[10]一种是统一立法模式,一种是分散立法模式。前者以德国、日本为代表,是指存在有一部统一调整互联网事项的法律,在统一基本法下面也制定一些针对具体互联网问题的单行法律。德国在1997年颁布《多媒体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隐私、电子签名和网络犯罪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后者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网络色情规制、网络中立原则等内容通过专门的法律分别进行规定,没有制定统一规范互联网的基本法,而且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联邦针对很多互联网事项没有管辖权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而是由各州进行规制,比如对网络隐私的法律规制。(https://www.daowen.com)
(二)我国互联网立法模式及其问题
从我国实践来看,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一般针对某一具体的互联网事项进行立法,当然,这种网络立法模式也产生了诸多问题。“最重要的是,还没有一部系统地、专门地针对网络治理的基础性法律,对网络治理领域进行专门立法,并在其中梳理网络治理的核心概念、确立治理原则、引入基本规则,是很有必要的事情。”[11]大陆法系国家有成文法的立法传统,善于就某一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提炼,进而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法律,而且,统一立法也会有学者与学术界的理论支撑,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统一互联网立法并非难事。此外,分散立法模式依赖于独立权威的司法机关,它对法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技能要求较高,而我国当前的司法状况与国情和这一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网络立法不仅要考虑如何防范和制止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而且更有责任为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塑造宽松的环境。为了防止片面的行政立法对网络发展可能产生的阻碍作用,全国人大应尽快将制定一部系统的网络法纳入议事日程,既为行政部门的网络立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又对其施以必要的制约,防止其基于部门利益,对网络立法和网络管制过于‘热心’,以及漠视网络服务商及网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12]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统一互联网基本法确实也有助于克服当前我国立法中饱受诟病的部门立法主义,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可以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互联网行业发展。
(三)统一立法模式和网络谣言治理
就网络谣言治理而言,统一互联网基本法[13]也是对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现存五个问题的直接回应:统一的互联网基本法属于法律,可以提升立法层级和权威性,进而有助于法律实施;新的互联网基本法可以结合互联网实践与理论的最新发展,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那些应该纳入法律调整却还没有纳入的互联网事项进行规定,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弥补立法空白;新的互联网基本法需要建立在对已有互联网法律规范进行立法梳理的基础上,对不适合现实发展的内容要予以废止和修改,这个法律清理过程本身就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统一的互联网基本法有助于整合已有的分散性内容,并通过必要的概念界定、法律原则和法律关系等内容,建构统一、规范、协调的互联网法律体系;此外,统一的互联网基本法在规定政府规制的同时,也必然要对互联网规制中的市场机制进行规定和保障,对市场机制的法治化运作予以立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