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概念的反思与网络谣言概念的构造

三、谣言概念的 反思与网络谣言概念的构造

(一)谣言概念的反思

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它们都没有对谣言概念作出明确清晰的界定,这些涉及谣言的法律规范所普遍采用的立法模式是“行为(散布谣言、造谣或制造谣言)+后果(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市场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语言表述,而行为模式却又是异常的简单,无法从中推导出明确、具体的概念内涵。此外,这些表述或概念之间也存在着不一致、不连续的现象。[55]通过对单一维度的谣言概念和多重维度的谣言概念进行综合梳理,其实,学术界关于谣言概念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虚假的信息还是未经证实的信息;第二,广为流传或人际传播是否为谣言的必要条件;第三,谣言是否必定是有害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一个问题可以说是谣言概念界定的核心,大多数概念的争论也集中于此。许多学者依据《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的定义,也将谣言定义为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事先给谣言扣上了负面的感情色彩,造成“谣言过街,人人喊打”的后果。但是此概念面临的最大逻辑困境在于,信息传播之初的假设与证实之后的结果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这些不一致的情形也就颠覆了概念内在的逻辑自洽性,瓦解了谣言概念的客观性和解释力。一些刚开始被认为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恰恰在事后被证明有事实根据支撑,而一些在传播之初被称为是虚假的信息事后也被证明是真实的信息,“有些流言、讹言的主要内容甚至也在事后被证实确是真实的”[56]。于是,很多学者特别是国外学者就将谣言定位为未经证实的信息,凸显了谣言的中性色彩。尽管有学者指出“大量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谣言,是不可能被‘官方’一一所证实或证伪的,有些是没有必要得到官方证实或证伪的,也有一些是没有可能得到官方证实或证伪的”[57],因此主张用“不确定性”来代替“未经证实”。这种观点指出了官方证实的局限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确定性的特征描述又太过于消极,缺少了证实主体,不利于谣言真实性的确定,同时它也忽视了私人领域的谣言和公共领域的谣言之间的区别。私人领域的谣言由相关利害关系人自己解决即可,公共领域的谣言才需要特定官方的应对和介入,所有谣言都由官方去证实,不但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总体而言,“未经证实”这一表述还是大体能够概括出谣言信息的本质特征,也是各种方案的理想选择,至于此处的证实主体到底是谁,则可以由特定环境下的权威主体担任。如果是私人领域的谣言,由利害关系人作为证实主体就已经是权威主体了,不需要官方的介入,如果当事人之间对谣言的处理还有争议,可以提交司法终局解决;如果是公共领域的谣言,一定的官方机构就可以作为权威主体,如果当事人之间对谣言的处理还有争议,也可提交司法终局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也符合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自己负责,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司法具有终局性等法律的基本准则,同时,私力救济、行政处理和司法解决等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也能够得以有机融合。

第二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谣言的影响力。在传统媒体时代,如果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仅停留在私人空间,由于传统媒体把关人的存在,它们不可能直接进入人际传播渠道而广为流传,那么它们就没有形成实际的影响力(除非口头传播的谣言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力),也没有必要作为学术研究和法律评价的对象,即使它们在事后被证实为虚假,由个人之间的诚信原则或道德准则处理即可,不必诉诸法律。因此,将人际传播或广为流传作为法律层面上谣言的概念的实质内容很有必要,唯有产生社会影响、具有社会性的谣言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在网络社会也是如此,即使在自媒体网络阶段,任何一条未经证实的信息出现在网络上,就有在短时间内被无限传播的可能性,但是它仅仅具备了广为传播的可能性,而实际上如果该信息的主题或内容没有引起公众兴趣,并没有广为传播、产生社会影响,那么这种缺乏社会规范意义的行为也就失去法律评价的价值。

第三个问题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自然灾害的谣言、针对特定私人主体的诽谤,还是有关公共卫生事件的谣言、涉及社会公共秩序的谣言,表面来看它们都可能对个人权益、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事实也大体如此,绝大多数含有虚假信息的谣言都是有害的,但是虚假的并非必然是有害的,虚假信息中也有一些带有善意或者说是没有害处的谣言。因此,笼统地将谣言界定为有害,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58]此外,谣言的本质在于未经证实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与虚假性、有害性并不等同,普通谣言的传播也并不当然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广为传播”和“未经证实”都是谣言概念的核心要素,我们似乎可以将谣言界定为在社会上广为传播的,未经特定环境下权威主体证实的信息。但是,信息包括事实和意见,“事实是指现在或过去的具体历程或状态,并且具有可以验证其为‘真’或‘伪’之性质者。唯有‘事实’,才有所谓的‘真伪’之别,在此,相对于事实的概念,可以泛称为‘意见’。意见,无论是纯粹的价值判断或单纯的意见表述,欠缺可资检验真伪的性质”[59]。换言之,事实是客观的、可证伪的,而意见则是主观的、不可证伪的。于是,关于谣言更为准确的界定应该是,谣言是指在社会上广为传播的,未经特定环境下权威主体证实的事实信息。

(二)网络谣言概念的构造

“就其总体而言,概念的内涵构成了类型的特性。”[60]网络谣言本质上是谣言在网络上的传播,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不同之处仅仅是传播的载体以及随之而来的传播模式、传播方式的变化,但是有关谣言的实质特征和概念内涵仍然相同。网络谣言也需要满足“广为传播”“未经证实”和“事实信息”这三个核心要素,因此,将谣言概念应用于网络载体也就构成了网络谣言的概念。网络谣言是指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的,未经特定环境下权威主体证实的事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