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传播的传统模式[3]
信息传播的最原始方式为人与人之间的口头传播,这是依赖人的身体的传播方式,不能脱离人而独立存在。在古代社会,石头、竹简、丝绸等也都曾经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但是使用这些载体进行信息传播,成本很高,流通不便,而且它们的使用也主要局限在达官显贵的有限范围内。印刷术的发明是近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自此,信息传播开始进入大众传播阶段。随着工业革命的持续推进,广播、电视等现代化传播媒介也走入寻常百姓人家,人类的信息交流和言论传播空间得到了极大扩展。20世纪下半叶,互联网的发明打破了信息传播的传统模式,对人类的信息交流、言论表达、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思维方式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如果说报纸(纸质媒体)、广播(音频媒体)、电视(视频媒体)等传播媒介是传统媒体时代的标志,是现代文化的象征,那么互联网就应是网络媒体时代的标志,是麦克卢汉所说的后现代文化[4]的象征。
(一)西方信息传播的传统模式
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在内的表达自由权利逐渐被写进各国宪法,并由此获得了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国家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管制也较为宽容和自由。经过法律制度不断的变迁和进化,西方对报纸、广播、媒体等传统媒介的规制逐渐形成了一种传统模式,其主要特点有:第一,政府奉行内容中立原则,不对媒介传播的内容进行事前审查,媒介所传播的内容由其媒体自身的编辑等把关人进行决定。第二,如果媒体所传播的内容侵犯了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存在所谓的事后追惩制。第三,对政治性言论、公共言论采取近乎绝对的保护,基于公共人物理论,即使政治性言论、公共言论侵犯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也优先保护言论自由。[5]第四,政府不得对传播内容进行规制,但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对信息传播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适当的规制。此外,政府为了促成公共言论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可以通过反垄断措施对大众传媒市场进行适当的规制,以保证公民可以获得接近不同言论的机会。
(二)中国信息传播的传统模式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传统媒体进行严格的管制,所有传播媒体的设立、传播的内容、传播的时间和方式等都要经过党的宣传部门的严格审批。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传统媒体获得了巨大发展,它们在内容传播、议程设置和机构运营等方面都获得了一定的自由,特别是一些都市类报纸、都市类广播和都市类电视的兴起,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拥有了较高的自主权。概括而言,我国当前传统媒体的传播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媒体设立的规制。传统媒体的设立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设立。[6]这就从源头上控制了媒体传播的渠道。第二,传播内容的规制。广播、电视的节目内容必须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7]这意味着广播、电视节目内容需要直接进行事前审查;报纸的内容由编辑负责,并实行事后审读,[8]报纸的印刷或复制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9]表面看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报纸的内容由编辑负责,不需要政府的事前审查,但是既然报纸的印刷和复制需要事前审批,这也就意味着报纸的传播也需要事前审查,如果报纸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就不能通过准许传播的审批,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报纸也需要进行事前的内容审查。第三,我国还没有正式确立公共人物理论,也没有对政治性言论、公共言论进行特别的保护。[10]换言之,在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言论自由并没有获得法律特别保护的优先地位。(https://www.daowen.com)
(三)信息传播传统模式的共同特征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对言论自由价值的认识、言论自由传统、具体法律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基于传统媒体的共通技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仍然具有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共同特征。
第一,信息传播的把关。尽管西方国家的政府基于内容中立原则,一般不直接对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审查,但是传统媒体自身基于行业自律,都会在内部建立一套把关流程,各个关口的人员会对信息的内容、编排方式、编排时间等进行审查,以确保所传播的信息符合各自媒体的特色,不侵害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在我国,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把关则是双重性的,一是媒体内部对传播内容的把关,二是政府对于媒体传播内容的把关。经过一系列内容把关程序后所传播的信息,也就相对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二,信息传播的溯源。报纸的每个栏目内容一般都会有具体记者或作者的信息;电视台的大多数栏目也会有制作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信息,即使有些节目没有具体的负责人信息,但是既然该节目是由某电视台制作并播出,该电视台就成为具体的责任主体;虽然广播台的大多数栏目不会提及具体的负责人信息,但是根据栏目播出的频道和频率,也可锁定播出的广播台信息,该广播台也应对播出的栏目内容负责。因此,大体而言传统媒体都具有稳定的可溯源性。
第三,信息传播的一对多。在传统媒体传播模式中,信息传播主体一般是单一、特定的报纸、广播台或电视台,而信息接受主体则是公众,信息传播呈现明显的一对多特征。这一特征也导致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大众性、非个性化。既然媒体所面对的是公众,它所传播的信息就应该迎合不特定多数主体的信息需求,而不能只考虑某个特定主体的个性化需求。也就是说,它所遵循的是“大多数”原则,根据有限的不精确的反馈信息和传播主体对信息接受主体信息需要的估测及传播政策的要求,传送出被认为是符合大多数公众需要的信息。信息接受主体被认为是只有一种性格的整体,没有个性,个人在整体中没有独立的意义。[11]
第四,信息传播的单向性。与信息传播的一对多特征相对应,传统媒介的信息传播还具有鲜明的单向性,即由特定的传统媒体制作信息,向不特定的主体扩散出去,呈现信息单向流动的特征。尽管有些传统媒体为了加强与接受主体的互动和交流,也会设置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但是这种信息反馈一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也缺乏有效的信息反馈和回应。“传统媒介基本上是以‘无回应的言语’实施着以传播者为主体的‘中心—边缘’的传播结构模式。传统媒介的传播模式往往从一个层面上推行着总体化策略,将多种性简化为一致性,或者朝着一个目标去组织话语。”[12]信息传播的单向流动也凸显了传统媒体传播的差序格局,媒体处于绝对优越的信息提供者地位,公众仅仅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
第五,信息传播的非即时性。在传统媒体传播模式中,无论是纸质媒体的报纸、音频媒体的广播还是视频媒体的电视,这些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在整体上呈现非即时性的特征,一般是先制作了相关信息内容,在一定的时间差(报纸需要审查和印刷、广播和电视节目也需要媒体内部的审查程序)以后,再进行信息的传播。尽管有些电视和广播也开始采取直播节目形式,但是这种直播模式并非它们日常传播方式,而是特定时期的特殊传播方式;即使有些传统媒体也借助互联网在表面上实现了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但是这体现的恰恰是互联网的即时传播特征,而非传统媒体的传播特征。因此,就整体而言,传统媒体信息传播仍然具有鲜明的非即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