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治理模式初探

第一节 网络治理模式初探

2003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会议第一阶段会议通过的《日内瓦—原则宣言》指出:“建设包容性信息社会需要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即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形成新型的团结精神、伙伴关系和合作关系。”在这方面,《日内瓦—原则宣言》认为不同的主体各有分工。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而与此同时,私营部门应在互联网的技术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8]从世界范围内的网络治理模式来看,围绕着对政府规制、市场机制的功能和地位的认识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网络治理也有不同的模式。

一些学者已经对网络治理的模式尝试进行归纳,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目前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着眼于治理主体,认为世界范围的网络治理模式可划分为政府主导、政府指导下的行业自律、行业主导三种基本模式;[9]第二种观点着眼于具体的治理手段,将网络治理模式归纳为限制上网模式、严格立法和严格审查模式、行业自律模式;[10]第三种分类也是以治理主体为标准,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两类;[11]第四种分类着眼于互联网的历史发展,将历史上存在的网络治理模式总共分为互联网自生自发的自我治理模式、跨国机构和国际组织治理模式、互联网架构和代码治理模式、各国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由市场力量主导的治理模式;[12]第五种观点以治理目标为参照,主张网络治理模式可以分为自由至上模式、文化保护模式、社会控制模式和经济发展模式等四种。[13](https://www.daowen.com)

然而,通过对上述观点的认真审视与分析,它们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逻辑上的困境与问题:第一种观点在本质上是通过是否为半官方的行业组织对互联网进行管理为标准,来区分政府指导下的行业自律和行业主导两种模式,日常性监管交由半官方行业自律组织的称为政府指导下的行业自律,非官方自律组织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的则称为行业自律。但是,何为半官方的行业组织难以在法律上予以清晰界定,事实上,行业主导模式中也会存在着政府的指导。第二种观点考虑到了少数国家运用国家权力限制民众上网权利的情形,将其作为单独的类别,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限制上网模式与严格立法、严格审查模式并非并列的概念,限制上网也可以通过严格立法、严格审查的方式进行,而严格立法和严格审查模式中也可能存在限制上网的措施。第三种观点区分了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同作用,但是政府主导和政府指导行业自律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并非清晰,也存在许多重合和交叉之处。第四种观点和第五种观点同样面临着分类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互联网架构和代码治理与另外四种模式不是并列概念,自由至上与另外三种模式也并非并列的概念。另外,还有学者针对网络谣言治理提出了三种模式,彻底的市场化路径、集权主义路径和在完全的自由与严厉的管制之间寻找平衡的中间道路,[14]然而就网络谣言治理的现实来看,即使那些奉行自由主义理念的国家也并非彻底的市场化,它们对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特别是突发事件状态下的网络谣言也会进行直接规制。

互联网虽然是技术化的工具,但是由于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和价值理念不同,现实中的互联网治理也会多少带有明显的偏向性。“‘非中性’(Non-Neutral)指由于不同国家行为体在互联网方面的能力不同,互联网所具有的技术特性在实践应用中对不同国家行为体而言意义不同,或者指互联网能够借助国家对自己的使用和发展,逐步改变国际体系的权力结构,从而在其对具体国家行为体的作用结果上,具有偏向性立场。”[15]换言之,互联网是中性的,而互联网治理却可能是非中性的。从表面来看,当前各个国家和地区网络治理模式的不同是由于对政府规制、市场机制作用和地位认识的差异,但是如果我们透过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的手段会发现,不同模式的真正差异其实在于治理理念或治理目的的不同,有些国家和地区偏重于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更注重社会秩序和整体利益的维护。因此,以此作为标准,可将偏重于个人权利和自由保护的模式称为自由主义的网络治理模式,将注重社会秩序和整体利益的模式称为权威主义的网络治理模式。这两个概念确实与政府主导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有相近的地方,但是它们可能属于更为学术化的理论概念,相对而言也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