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事务理事会在余江

一 村民事务理事会在余江

组建村民事务理事会,并不是余江县的首创。据相关研究,村民事务理事会最早出现于湖北省黄石市。1994年,黄石市阳新县在全县农村推广“村民事务理事会”,旨在协助村“两委”搞好公益建设,宣传计生工作,协助社会治安,积极扶贫帮困。2002年,安徽省望江县也开始了村民事务理事会的实践。

将村民事务理事会推广至全市范围的是江西省赣州市。自2004年始,江西省赣州市在全市新农村建设点建立新农村建设村民事务理事会,一年之间便组建了6800多个,成为实际承担、运作村庄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载体,创造了“赣州模式”。受赣州启发,2009年始,鹰潭市也开始高位推进村民事务理事会建设,慢慢地,村民事务理事会这种村民自治、乡村治理新模式逐渐辐射到九江、萍乡、上饶、宜春、吉安等地。

余江县组建村民事务理事会,大体也是始自2009年,目的也是想借助村民事务理事会来推动农村各项改革、新农村建设、维护稳定、村庄卫生整治、抗震救灾等事项。但由于各种原因,彼时余江县的村民事务理事会大都属于“一事一议”,许多村民事务理事会事毕即散,还没有完全形成一种固定的组织形式。

但是,2015年3月在余江开始展开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却彻底改变了这种现状。正是宅改,让余江县真正认识到了村民事务理事会的巨大作用和价值。也是从那时开始,村民事务理事会在余江开始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地空前发展起来。

2015年4月8日,余江县的宅改刚刚正式启动,当时还是余江县县长的路文革,带领副县长陈亮泉、国土资源局局长蔡国华以及县宅改办其他成员一行5人,赴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参加余江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汇报会。

在这次会议上,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邓又林在强调当年余江县宅改的重点工作任务时,明确提出要“完善村民事务理事会制度”。县长路文革在汇报工作时,也着重强调要做好宅改这项改革工作,“一定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充分激发老百姓的改革热情”。

很显然,虽然那时宅基地制度改革在余江刚刚启动,还未真正进入现实操作,但是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和余江县的主要领导,却已经意识到了村民事务理事会在宅改中是大可借力的重要抓手。

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3月20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中,也提出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

尽管该文件并未明确提及村民事务理事会,但是之于余江县的现实,以及在之前进行的新农村建设中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而言,“村民自治组织”在余江县很显然主要就是指村民事务理事会。

正因此,对于即将在全县启动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余江县很自然地就想到了如何发挥好村民事务理事会的作用。事实上,从宅改一开始,余江县就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村民事务理事会。

2015年6月24日,余江县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事务理事会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村民事务理事会的组建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统一以自然村为单位,按照突出代表性、注重公认性、保证稳定性的要求,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或推荐产生”。

该《实施意见》还从组建程序、任职要求、工作职责、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奖惩考核等,对村民事务理事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随后发布的宅改统领性文件《江西省余江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对村民事务理事会及其在宅改中的职责、作用,也进行了浓墨重彩的表述:“完善村民事务理事会制度。按照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的原则,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工作章程,强化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村民事务理事会在宅基地申请、流转、退出、收益分配等事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宅基地管理各项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上述两个文件,成为村民事务理事会蓬勃发展的坚实基础。而在余江县宅改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村民事务理事会不仅是推进、落实宅改的主要力量,也逐渐成为余江乡村治理的重要载体。因此在余江,只要有改革事项要落实推进,启用村民事务理事会就成为标准的工作步骤和重要的、成功的工作经验。

在现实改革需求推动和余江县主动引导、高度重视下,村民事务理事会在余江农村遍地开花。截至2018年10月,余江县1040个自然村中,全部建立了村民事务理事会,一共有8752个理事成员,投身到具体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