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做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于余江县来说是一个崭新的改革课题。在正式启动此项改革试点之前,余江县首先进行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摸底调查,结果发现,改革启动前,余江县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2415亩,其中商业用地268亩,工矿仓储用地1456亩,公共管理用地269亩,其他土地422亩,宅基地有入市愿望的659亩,工矿废弃地有入市愿望的315亩。
仅从数据来看,余江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一方面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现存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闲置严重。许多闲置土地都是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成立的乡镇企业留下的,因为企业倒闭或变卖,有的土地已废弃、闲置了几十年。
二、私自改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许多已倒闭的乡镇企业,为保障自身利益,私下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变卖,有的变卖给老百姓建房;有的未经批准擅自改成商业用途;有的出租给他人发展农村旅游项目。
三、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隐性流转市场。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间分布零星分散。很多地块面积较小,难以形成规模,不能满足大型企业的用地需求,不利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
梳理清楚了现状和问题,余江县的改革思路和做法也就比较明确了。余江县主要从五个方面构建了系统性的改革试点框架:
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一方面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赋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进入土地市场的权利,为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在制度上打开了通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从此由“死资产”变成了“活资本”。另一方面,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缴纳相关税费,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入市义务。同时,为保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通过不动产登记、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等方式保障合法权益。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主体地位,把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赋予集体和农民,余江县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制定《余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就乡镇集体、行政村集体、村小组集体三级所有权单位入市主体进行了初步探索。同时,建立了与各个入市实施主体相对应的民主决策程序。
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与入市途径。在入市范围方面,除了明确界定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还将农民退出宅基地、废弃工矿用地、征地安置留用地纳入了入市范围,适当扩大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入市途径上,则设置了就地入市、调整入市、整治入市三种入市途径。
探索国家、集体、个人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通过差异化的土地增值收益测算思路和程序,余江县按照不同的区域、用途、入市方式,尽可能详细地分别确定国家、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相应的分配比例。同时强化了收益分配和使用管理机制。
建立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着重从入市交易程序、入市操作流程两个方面建立运转高效的市场交易机制;从入市程序监管、入市审批后监管上构建多方协同的监管服务机制。
这五点做法,完整体现在了关于入市的8个制度文件之中。余江县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之所以能够取得较为明显成效,某种意义上说,是思路明确、路径清晰的“顶层设计”发挥了巨大作用。而这一切,同样也在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当中得到明确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