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村民事务理事会的模式
余江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村民事务理事会之所以能够发挥巨大作用,其产生和运行机制是决定性的因素。
余江的村民事务理事会有三种模式。
一是协调型理事会。在余江农村,自然村有多姓村或单姓村,单姓村之中还会分出不同的房族。姓氏不同,自然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即便是同姓,也会因属于不同房族而出现利益纠纷。这种情况下,理事会之中是否有本姓、本房族利益诉求的代表,就成为理事会能否顺利运行的关键。由此,协调型理事会就应运而生。
在协调型理事会中,每个家族都有一名成员在理事会中任职。单姓村按照“一房一理事”的原则产生;多姓村按照“一姓一理事”的原则产生。这样就保证了每个姓、每一房,在理事会中都有为自己权益说话的代表。在宅改剧烈的利益调整中,不同的利益诉求都有能够顺畅发声的渠道,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对宅改的公平、公正和顺利推进,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二是民选型理事会。有的时候,由于村庄矛盾纠纷较多或者冲突尖锐,或者村小组干部工作不得力、公信力不够等原因,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会有针对性地对理事会成员进行因需选择、弹性调整。理事会内的成员,由村小组内的村民投票选举产生。理事长则由得票多的人担任。
三是指导型理事会。有的村一时无法产生理事长和理事,这个时候,理事长就由村“两委”干部兼任,理事会成员则由村党支部提名,经公示无异议后,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多从村干部、老党员等人员中选举产生。
从余江的情况看,指导型理事会由常任理事会成员、非常任理事会成员及其他成员构成。常任理事会成员中设理事长一人,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其他成员从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老党员、老干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非常任理事会成员从农民合作社、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两委”成员以及其他在村内有威望的人员中选举产生。另外,还设立名誉理事长一人,主要由驻村领导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