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儿童生活制度制定与执行的原则

二、学前儿童 生活制度制定与执行的原则

学前儿童生活制度的制定原则

(一)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儿童生活制度的制定,应符合各年龄段儿童生理和心理的特点。例如,儿童年龄越小,集中教育活动的时间应该越短;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神经系统的兴奋过程与抵制过程都有所增强,兴奋过程的增强表现在儿童觉醒时间延长,睡眠时间相对减少。新生儿一昼夜须睡22小时,3岁儿童夜间睡眠时间约为12小时,白天睡眠时间约为2小时,5~7岁儿童夜间睡眠时间为10小时,白天睡眠时间约为1.5小时。

(二)符合儿童生理特点,各种活动动静交替进行

学前儿童年龄小,身体各个器官的发育尚未成熟,在进行活动时,应注意将不同类型的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动静交替进行。避免儿童身心过度疲劳,提高他们活动的效率。

(三)取得家长配合,做到家园一致

托幼机构是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社会机构,其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的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的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托幼机构同时也承担着为家长解除后顾之忧的任务。因此,在制定生活制度时,应考虑与家长工作时间相适应,同时要避免家长无原则的放纵(尤其是节假日),加强沟通,得到家长的配合,保持生活制度的家园一致性,做好家园衔接。

(四)结合地域及季节变化做适当调整

在不破坏儿童已有动力定型的原则下,在制定托幼机构的生活制度时,在坚持稳定性的同时也应兼顾到灵活性。中国地域辽阔,南北方无论是气候条件还是地理条件等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此外,季节变化也应作为学前儿童的生活制度制定的参考,针对不同的条件做适当的调整。例如,北方冬季的户外活动应少于其他三季,南方与北方托幼机构的在园时间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做不同的设置。

学前儿童的生活制度在执行时应坚持做到严格执行、家园一致、注意儿童个体差异等原则。

作为学前儿童一日生活的主要内容,学前教育机构的生活制度一旦制定,一定要做到坚持执行,避免朝令夕改。在长期坚持下为儿童形成良好的动力定型,才能有助于其良好习惯的养成,达成预期的效果。此外,托幼机构应经常与家长联系,定期召开家长会或开展“开放日”活动,取得家长的理解与支持,尽量让儿童在家的作息与托幼机构的一致。尤其在节假日期间,家长更应坚持做到让儿童定时睡眠、定时起床,避免过度疲劳引起的“假日病”。每一个儿童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应将其视为独立的个体,因而在执行生活制度时应坚持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例如,新入园的儿童刚刚走出家庭开始集体生活,对于新的作息制度需要有一定的适应期。因此,对于新入园的儿童,在生活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应对他们提供帮助,安抚幼儿情绪,必要时可以允许家长陪同儿童一起度过适应期。对于个别体弱多病或有生理、心理缺陷的儿童可以适当调整生活制度,如允许他们提前离园,提高或降低他们的任务难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