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设计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https://www.daowen.com)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

图示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图示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图示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图示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4.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图示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0.55m,宽度宜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0.60m;

2.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0.30m。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图示

续表

图示

注: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宜设单独出入口;

4.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