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后相关的理论研究

(二)改革开放之后相关的理论研究

改革开放之后,人民公社解体,我国农村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也摆脱了阶级斗争的影响,重新回归法学、经济学的怀抱。

总结集体化运动时期的经验教训,林毅夫认为计划经济时期农民在合作社的“自由退出”权利被剥夺,导致了合作社的性质就变成了一种一次性博弈,其结果是自我实施的协约在一个“一次博弈”的合作社中就无法维持,导致一个合作社的生产率水平将低于单个家庭农场所达到的生产率水平。胡剑锋从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对人性的不同假设出发,提出在分析中国农业组织制度的历史变迁时,应更多地关注农民是一个“社会人”的事实,而在分析当前农业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时,应当运用“经济人”的假设。

财产权是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物质基础,其中土地是最重要的财产权形式。对此,D.盖尔·约翰逊教授指出,除非在缴纳期和发放期养老金的回报率能在4%以上,否则养老基金就不会满足退休后生活的需要。弥补养老金不足的一个方法是将土地的所有权赋予农民,考虑到政治因素,可以采取赋予农民稳定不变的长期土地租约的方式,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不能以人口变动或其他任何理由废除合同。黄季焜等对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后指出,人口变动只能解释土地调整时机和规模的很小一部分,而完成国家税费及粮食收购任务和寻租则是影响土地调整的更加重要的因素。土地调整过程中地方干部的调地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约束,人口变动往往成为地方干部寻租行为的借口。蔡昉、王德文、都阳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没有明晰的产权界定,那么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博弈的结果,有可能难以实现共享和公平的目标。张志强、高丹桂认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与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在实践、立法和理论研究中被混同了。混同的表面动因是为了农民的利益,节约组织治理和组织管理的交易费用,但深层的动因确是国家通过农村社区组织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进行控制,从而获得制度收益。吴敬琏从维护农民权益角度出发,通过认可现有承包地的农民永久使用权,并放开对农地抵押和流转的限制,来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陈小君等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考察了我国12省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理内涵、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经营运作制度以及包括财政金融、土地管理、社会保障等在内的配套制度五个方面,得出应当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体制度、奠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的财产权制度等结论。(https://www.daowen.com)

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离不开合适的载体,而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落脚点。对此,王振、莫建备认为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造,使其成为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将其与社区政府分离,然后根据合作组织成员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体系。曹阳指出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之后,我国乡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形势十分严峻。主要原因之一即大多数村一级社区组织没有伴随着制度的变化而适时调整自己的职能,没有找到如何在市场经济和农户经济的基础上保障乡村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的有效途径。韩松认为我国双层经营层次中的集体组织是由人民公社体制中的生产队转化而来,除了名称上的变化,缺乏组织创新。由于受到村委会和乡政府的领导,需要负责收取政府的各种摊派和乡村的提留,成为了与农户争利的惯例组织,很难成为一个统一经营服务组织。王权典从重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角度提出应当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法人”地位,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许经勇以资本原始积累理论出发提出,我国农业合作化尤其是人民公社化降低了国家对粮食及主要农产品统购统销的交易成本,为我国工业化的实现提供了所需的原始积累。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罗丹认为应当要剥离村委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控制权,使其成为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组织。杜国民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组织基础和实施前提,应当通过立法提高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重点与难点在于解决管理体制、法律地位和成员资格认定等问题。王德祥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当前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是缺乏合适有效的村级集体经济形式。潘名山、王安康将新型集体经济的主体特征表述为:新型集体经济是“以人为本”和“以组织为本”两个理念相结合、“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两大要素相联合的经济形态和由此构成的经济文化基础。周晓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农村社区的某些成员为了谋求共同经济利益,按照自愿、公平、民主及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经济组织。刘小红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管理弱化,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社区型组织,作为农村最基层的社区管理单位。高飞在对湖北省农村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后指出,当前农户对是否设立独立的行使农村集体的经济职能的组织还存在不同认识,但区分农村集体的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赞同。黄中廷认为我国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矛盾,具体为:理论上的民办与事实上的干部包办之间的矛盾、名义上的民主与事实上的不民主之间的矛盾、制度上的干部民选与事实上的委任制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上的民有与事实上所有者缺位之间的矛盾。因此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背离了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异化了的合作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除了要确保组织本身能够有效运转外,还必须对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否则,再完善的重构也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无法实际实施。小农社会化、农村税费改革,以及资本原始积累是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主要背景。邓大才认为我国当前的小农是社会化的小农,其介于亚当·斯密所说的传统小农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化大生产之间。李芝兰、吴理财认为,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倒逼”与“反倒逼”的关系。我国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共产品匮乏和土地矛盾。王习明通过统计分析与重点研读相结合的方式,对1998至2009年十一年期间包含了“村民自治”“乡村治理”“村级治理”等关键词的865篇CSSCI检索论文进行研究后指出,在2004年农业税费改革之前,对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关注点在于村民自治和农民负担的关系,而在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对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关注点则在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匮乏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乔运鸿认为当前的村委会体制和村民自治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乡村治理的需要,未来需要发挥村庄精英群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