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所有
如前所述,集体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没有集体所有这一概念就不会存在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学者认为:“生产资料归村集体所有似乎又与以往的人民公社无异”,因此从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的角度来界定农村集体经济有“开倒车之嫌”,合理地界定集体经济应该从“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角度去把握”,集体经济即“规模经济”。[27]对此,笔者认为回避所有制而将集体经济解读为规模经济在理论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首先,我国当前的集体经济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集体经济,与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有着显著的差异,将两者混为一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是无法成立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所有制是在任何语境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其次,所谓的“发展集体经济”并非特指集体化程度上的发展,而是可以在更多层面上进行解读,例如集体经济收益上的发展。对此,早在三十年前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一文中就对集体经济发展认识上的局限与错误提出过具体批评。[28]最后,农业具有风险多、收益低等特点,因此难以吸引资本的投入,许多学者将农业称为“弱质”产业。林毅夫教授认为,发达国家的农村人口比重很低,美国只有2%,法国的农业人口仅为3%,日本的农业人口也只有4%左右,因此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缩小城乡差距;而我国农村人口在2003年的时候还有59.4%,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农民采用价格补贴的办法只能代表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对缩小收入差距不可能有实质意义。[29]笔者认为,“三农”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外力,也需要从“三农”本身去寻找解决的途径,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财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将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现实而有效的途径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是存在区别的。在过去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将其翻译为“集体所有制”,例如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文中论述了土地改造的方向:“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30]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典中所论述的这种所有制与我们现在所使用的一般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未来社会的集体所有制、个人所有制都指的是社会的所有制,都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单一公有制。”[31]这种公有制的特点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生产劳动、平等分配劳动产品和生活消费品,在一定程度上与原始氏族社会当中的氏族集体所有制具有相似性。区别之处在于共产主义的公有制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人的素质全面发展的前提基础之上。对此马克思引用了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中的表述,即“古代类型社会在一种高级的形式下(in a superior form)的复活(a revival)”。[32](https://www.daowen.com)
我们现在所使用的一般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这里的“一定范围内”,对于我国农村而言,在计划经济年代可以是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在现在可以是村民小组、村、乡或镇。这种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相对应,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从理论上来说,当“一定范围内”经发展扩展至全国时,集体所有制即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在人民公社制度确立之后,毛泽东曾指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适宜于选择集体所有制。[33]一方面从私有制转化到集体所有制并不是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的,许多地方都发生过闹社、退社的情况,在这个时候进一步转变为国有,必然会引起更大的抵触;另一方面根据毛泽东的观点,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关系就如同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体的关系,两者都是公有制,但集体所有制是初级阶段,而全民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高级阶段。通过不断的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因此集体所有终将转变为完全的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