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质基础
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源即在于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安排与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背景之间的矛盾。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例,我国双层经营层次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队和生产大队转化而来,除了名称上的变更,在组织形式和组织管理上没有任何的改革创新。由于人民公社解体之后,过去的集中生产劳动被家庭承包经营替代,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能上变得更为单一,主要是发包土地、催缴国家公粮任务等。这样的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相去甚远,因此也就必然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边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革和创新,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其中。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26]十五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出要“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27]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包括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三个方面。其中,产权制度是核心,而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则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三者分别构成现代企业制度的三个不同层面。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首先是对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质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重构。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有学者指出,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即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创新和发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创新,即产权制度创新、组织制度创新、分配制度创新,其中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创新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创新的切入点。[28]笔者认为,土地制度重构与组织重构的关联性之一表现为,以土地为主的集体财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一方面,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既是法人人格独立的核心内容,也是法人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其存在的前提之一是具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因此每一方只有通过与对方达成合意,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在交易开始之前,交易的相对人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认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交易完成之后,交易的相对人又需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如果不对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进行重构,将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便在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重构后,仍然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以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重构为基础。换言之,农村集体土地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安排: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农村土地的集体化催生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从未来的发展来看,如果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走向国有化或是私有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将不复存在。因此,农村土地制度重构的方向将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路径的选择,组织制度的创新将是围绕着产权制度改革开展的,组织制度创新是落实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保证。(https://www.daowen.com)
从实践来看,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创新基本上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以北京市和上海市为例,迄今为止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完成的:一方面是对集体财产进行清产核资、股权量化。例如,北京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模式主要采取了资源折股量化和资本折股量化两种模式。资源折股量化模式可以进一步分为土地折股量化和林地折股量化;资本折股量化模式则又可以区分为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和增量资产折股量化。有学者指出,北京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有许多不同的模式,但基本上主要是从资源折股量化和资产折股量化这两大模式中派生出来的。[29]另一方面是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重构。例如,上海市闵行区2011年完成了8个村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其中7家设立了社区股份合作社。到2011年底,该区累计共有30个村完成改革工作,量化集体财产近20亿元,共设立了9家有限责任公司、7家股份合作制公司、1家股份有限公司、9家社区股份合作社,合计注册资本达到了10亿元,3万多农民成了股东,入股农民人均持股3.2万元。[30]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离不开农村土地制度的重构,因为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质基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本身亦可以看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一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