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关系重构与乡村治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关系重构与乡村治理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通常情况下法人成员身份的获得源自于一定的出资行为,而出资后的法人成员集体构成了法人的权力机关。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由于当前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质上仍以合作制为基础,因此其权力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一般为成员大会。但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不同的是,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非源自于成员的出资行为,根据一些地区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农村基层社区成员身份存在重合,而根据另一些地区的规定,两者又非完全一致。因此,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成员资格取得与丧失,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着显著的差别。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必须明确的一点,即组织成员与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