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完全性

(一)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完全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虽然在产权上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在与乡村治理的关系上仍然要面对另一个问题,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要承担为农村社区组织提供资金以确保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负担的功能主要是经济功能,以及通过经济功能所附带的被动保障功能,而提供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功能则应当由政府来承担。然而,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工业部门还未能完全靠自身的积累来发展,因此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政府仍然将秉持工业和城市优先发展战略;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农村的公共产品一直由社区自给的现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农村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国家在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仍然将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包袱”丢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北京市和上海市是我国的政治和经济中心,两地的城市化进程也较全国其他地区要快得多,因此也更早地进行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两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引入了股份制,设立了公司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是,两地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囿于当前的现实环境,都存在改革不完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为了确保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提供,两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的过程中,大部分重构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设立了集体股。以北京市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为例:①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木厂村在设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过程中将集体可量化资产分别配置给集体和村民个人,其中集体股占30%,个人股占70%;②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在集体经济改革过程中设立了北郎中农工贸集团,集团总股份9700万元,其中村集体股金为4000万元;③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乃干屯村在集体净资产量化过程中,也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别设立了集体股和个人股;④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在乡集体财产清产核资的过程中,将6.3亿元集体净资产的20%提留作为乡经济合作总社的资产份额。[33]而这些现象在上海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综合各村设置集体股后所获收益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村公益事业,二是用于村日常开支,三是用于为村民提供福利。由此可见,即便是已经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以集体股收益作为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明晰产权,而设置集体股这一行为显然是与该目的相背离的,集体股的存在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部分财产的产权仍然是不明确的,导致改革的不完全性。首先,集体股是相对于个人股而言的,因此集体股的所有权人显然不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其次,集体股的主体也不可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因为企业法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持有自身股份的,否则相当于变相减少了企业的注册资本,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除了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以及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四种情况之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最后,集体股的所有权人也不应当是村民委员会,因为村民委员会是自治性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设立过程中并没有出资这一环节,因此村民委员会不可能进一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而持有集体股。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不应当再设立集体股,已经设立集体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当将集体股重新分配给农民,真正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