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组织创新的探讨
关于创新的理论是由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斯·熊彼特(J.A.Schumpeter)在其1912年的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率先提出。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为了获得潜在利润而对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他将创新的过程称为“创造性毁灭”,并将创新分为五种形式:“引入新的产品或者提供新的质量的产品;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新的工艺过程;开辟新的市场;开拓并利用新的原材料或改变半制成品的供给来源;采用新的组织方法”。[11]这其中新产品、新生产方法和新的原材料可以归纳为技术创新,由此创新主要包括组织创新、市场创新和技术创新。改革开放30余年来的历史过程是我们党和国家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路径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过程。通过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实证明,创新是改革开放的生命源泉,改革即是创新。回顾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历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统购统销制度的废除以及国家对科技发展的大力宣传和推进正好共同构成支持农业飞速发展的三大支柱。“在1984年~1992年间,技术进步成为所有作物生产增长的关键因素。”“在1978年~1992年间,制度创新是影响农作物增长的第二大重要因素,它每年使水稻产量的增长率提高0.67%(总增长率的29%)。但它对生产增长的促进作用只是一次性的。价格政策是影响农作物生产的第三大重要因素。”[12]
中国农业、农村甚至可以说是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起点源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了社会主义在农村的象征——“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这既是组织形式的创新,又是土地制度的创新。有学者指出:“在中国,改革面临最大的政治成本来自传统的意识形态,以及与此交织在一起的既得利益。”[13]由于缺乏任何可以参照的先例以及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关于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这一创新并非是政府事先预期好的自上而下的推动,在其最初阶段并未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而是更多地源自农民因为现实的贫困生活所迫而自发展开。当然,全国范围内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为创新提供了政治支持,减少了创新的阻力。回顾中国的改革道路,人民群众的改革愿望和探索与党中央的改革决心共同推动了改革的进程,实现了“上下结合”。197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1980年,中央对家庭承包制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转变,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提出:“对于包产到户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从1982年开始,中共中央连续五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农业和农村的重大问题做出方向性指示,这些指示体现了党中央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的大胆探索和创新。[14](https://www.daowen.com)
进入21世纪以来,一方面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农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投资农业科技研究,构建由国家基地、区域性科研中心、试验站以及企业研发中心等组成的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创新产业;另一方面加入WTO组织之后,我国的农产品市场进一步开放,来自市场的机遇和风险都大大增加,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深入,与此同时,对于组织的创新也一直在探索当中。这种探索的目的不是要以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去代替另一种经济组织,而是要探究在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共存的情况之下,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的发展,并最终转化为农民收入的增加、城乡贫富差距的缩小、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笔者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农村禀赋差异悬殊,因此在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时候必须对这一问题予以关注和重视。如前所述,合作社法人与公司法人各自拥有自己的优点,但也各自存在着不足。相比之下,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适宜采取公司法人的形式,通过经营和管理集体财产,发展工商业,并按照所持股份进行收益分配;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偏远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工商业的机会较少,物业收入也较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多的任务是为分散的农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同时按交易量分配为主,因此更适宜采取合作社法人的形式。例如,1995年为了响应国家的扶贫号召,华西村党委决定在黑龙江建立“华西村”,让更多的人富起来,这一重担最终落在了当时的书记吴仁宝的儿子吴协恩的肩上。面对着仅有55户人家,800亩耕地,人均收入不足千元的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南小山屯村,吴协恩并不是简单地照搬华西村的发展经验,走以工富农的发展路线,而是因地制宜,用两年时间带领村民将一片沼泽地开发成了2500亩良田,1500亩水面,并筑起10公里长的主干渠。[15]笔者认为,对于绝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既需要发挥经营和管理集体财产的作用,又需要发挥为农户提供与生产相关的服务的作用,同时这两方面作用的比重又将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周边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变化。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经验可以发现,即便是党中央,在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决策上也始终处于一个不断探索与调整的过程。因此,按照股份合作制来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最为适宜的,原因即在于股份合作制具有较大的弹性,更加符合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各个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与创新。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股份制优先,兼有合作制,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可以选择合作制优先,兼有股份制。如此一来,则最大限度的避免了立法上的调整,既适应了现实的需要,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