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三)建立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45]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使得农户真正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超常规增长。从1984年开始,中央就一再强调要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性与稳定性。一方面,耕地的承包期从十五年延长到了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则允许更长;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规模的不断细分,提出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艰难的初创阶段,以我国的国情国力,要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农村人口,显然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农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在很长的时间内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即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需要,也是保持整个社会稳定的需要。[46]对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这一观点仍然秉持了城市优先发展战略思维,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仍然按照先城市、后农村的顺序来考虑。如前所述,我国“三农”问题的本质即在于国家长期实行城市和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如果这种发展模式在未来得不到改变,那么城乡之间的差距必然会越来越大,贫富水平越来越悬殊,其他的一切政策和措施无非是隔靴搔痒,无法真正的解决“三农”问题。第二,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看作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需要,显然在理论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如果要将农村土地的作用定位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那么就无法忽视农村新增人口,土地的难以增加与人口的持续增长,必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的调整,进而导致土地承包关系的不稳定。因此,笔者认为要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必须剥离土地的保障功能,杜绝因农村人口变更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情形。

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包括“大调整”和“小调整”。所谓“大调整”是指村集体将全部承包地收回,然后重新在全部村民间进行重新分配;所谓“小调整”是指村集体根据农户人口数量的变动进行局部调整,即实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政策。尽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地方政府迫于现实的压力一直以来普遍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来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一般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的弊端在于将对农民的长期投资激励将产生负面的影响,农民由于担心投入资本后的承包地被调整因而拒绝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农业生产产量。有学者提出,“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原则使得农民能够预期到现有的地块是否会发生变动,从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当因“减人减地”需要调整土地时,理性的农户在通常情况下会将自己较贫瘠地块或生产更不便利的地块退还,因此可以通过提前预期并减少对这些地块的投资来减少损失。由于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小调整”的事实,我国农民在大体上已经接受了根据人口与土地比例的变动进行调整的这一惯例,因此当前的承包地调整对于农民的长期投资积极性不会产生负面的影响。[47]对此,笔者认为这一论断的前提条件是农民有权决定调整土地的地块范围,否则关于预期调整土地投资的假设就不成立。而事实上这一前提条件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农村土地的调整离不开行政权力的介入。首先,对于承包地的小调整不可能随着人数的增减随时进行,因此当土地调整时,可能存在多户需要增减农地情形,当人口增加与人口减少的农户数量无法一一对应时,土地的调整显然不可能由农户之间协商解决;其次,当减地农户能够自主决定调整土地的地块范围时,其必然选择退还最贫瘠或生产最不便利的土地,这对于增地农户而言是不合理的;再次,由减地农户自主决定退还的土地,很可能与增地农户原有的土地并不毗邻,因此会造成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而随着调整的增多,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必然将成几何倍数的增长。因此,尽管农户可以预见其地块是否会发生变动,但是却无法确定调整地块的范围,从而不可能通过调整对土地的投资来减少损失。无视法律禁止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一方面将导致土地的细碎化和土地长期投资激励不足,另一方面还将衍生出村干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要建立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就必须坚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应当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将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目前,这一工作已经在从小范围试点向大范围推进,通过向农户颁发含有承包土地详细信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更好地明确农村产权关系、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增加农民财产收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48]其次,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保护。对于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承包期内私自调整承包土地的情形,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后,应当继续深入宣传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政策和法律,加强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的意识和责任感,将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理念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