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背景
1.小农社会化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的传统乡村社会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如前所述,人多地少的国情和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度使得我国的传统小农具有家庭人口少和经营规模小两个特点。从家庭人口而言,数据显示1393年至1948年中国家庭户均人口几乎没有任何大的变化,1393年户均人口为5.68人,而1948年的户均人口为5.31人;从经营规模而言,1932年我国的农民户均耕地面积为1.1公顷,分别只有加拿大、美国和法国的1.21%、1.73%和9.4%,有学者认为,中国不仅是小农之国,而且是超小的小农,可以称之为“微型小农”“袖珍小农”。[9]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的特点是自给自足,小农可以直接生产自己所需的大部分消费品,其取得生活资料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与自然交换,而不是与社会交往,因此“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10]徐勇教授认为传统小农经济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即“一是生产效率不高,二是政治保守,三是思想狭隘。”[11]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一度改变了我国的传统小农经济,但是由于这种生产关系并不适应我国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因此并未能得到持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使得我国的农村生产方式重新回归“小农”模式。对此,有学者指出,在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确立之后,我国当代的农户经济并非是对传统农户经济的简单回归,原因之一即在于如今我国的农户是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之下的农户,而不再是过去自然经济环境下自给自足的传统小农。[12]因此,小农生产的社会化,或者说社会化小农的产生,是我国当前乡村治理的主要背景之一。社会化小农一方面保留了家庭人口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等传统小农的特征,但另一方面同时又具有与外部世界紧密联系、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生产及生活交往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等特征。“社会化小农既不同于排斥社会化、拒绝市场、对强权具有依附性的传统小农,也不同于采取企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的农业大生产主体。它介于亚当·斯密所说的传统小农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化大生产之间。”[13]
小农社会化主要表现为生产的社会化和生活的社会化两个方面。所谓生产的社会化是指,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过程中始终离不开市场的帮助,无论是种子、化肥还是除草除虫剂等均需通过市场购买获得,耕种与收割中所使用的机器也需要通过市场购买或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有偿使用,最后收获的产品需要通过市场出售以换取货币。所谓生活的社会化是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工业品、外出所需的交通、子女所需的教育医疗等,都需要通过交换等方式从社会获得。笔者认为,社会化对于农民最主要的影响在于对市场的参与和依赖,并进一步形成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两极分化。我国的贫富差距一方面是存在于城乡之间,另一方面也存在于区域之间。由于各个地方禀赋不同,国家政策也存在区别,再加上个人能力上的差异,造成了不同地域之间农民的贫富差距扩大,以及同一地区内不同农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扩大。二是人口流动。传统的小农完全以务农为生,因此土地成为小农生活的轴心。马克思指出,传统的小农“除了他活动的那块小天地,他对社会运动一无所知;他一直痴情地迷恋着他那一小块土地,迷恋着他的纯粹名义上的占有权”。[14]而社会化小农则并不完全依赖于土地和农业,在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中,许多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以做工代替务农,形成了我国独特的“农民工”群体。有学者指出,小农社会化带给乡村治理的最主要的变化是小农社会化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权利基础、规则基础、微观基础以及心理基础。[15]
2.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尤其是实行了两千多年的农业税被取消,是我国乡村治理的另一大背景。考虑到小农社会化这一背景在时间上形成已久,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农村税费改革应属于我国当前乡村治理的最主要的背景。在我国,历朝历代都将农业视作为国之根本,这背后一方面是“民以食为天”的现实需要,农业上的歉收往往意味着流民和动乱;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农业税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只有农业丰收,国库才能充盈,帝王也才能有所作为。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描述皇权在“有为”与“无为”之间周而复始的循环,[16]反映的正是农业和农村对国家和皇权的重要性。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其后历经了唐代的杨炎的“两税法”,宋代王安石“方田均税”“青苗法”“免役法”,明代张居正“一条鞭法”,以及清代雍正期间的“摊丁入亩”等一系列改革,虽然每次改革之后农民的负担在短时间内有所下降,但是囿于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之后很快又会涨至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准。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将这一现象称为“积累莫返之害”,[17]也是历史上有名的“黄宗羲定律”。笔者认为,在没有产生可供替代的收入来源之前,农民的负担事实上是不可能减轻的,因为无论是皇帝个人还是整个国家,所有的费用与开支均需要由农业税来承担。因此当国家需要发展时,只有通过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税赋,来获得更多的收入。
新中国建立之后,农业税一度占到国家财政收入的40%左右,而另一方面百废待兴,国家急需建立起自己的工业体系,因此转移农业剩余是唯一的办法,农民的负担越来越重,以至于产生了“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现象。随着工业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改革开放之后,第三产业的发展,国家的财政收入结构逐步调整。2004年我国的财政收入是2.6万多亿,其中农业各税收入为902亿,农业各税中包括了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等,真正的农业税仅为242亿,只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不到,根据这一数据可知,我国农业税取消的时间在总体上是符合上述发展规律的。[18]从国家的层面来看,农村税费改革的象征意义是要大于实质意义的,但是具体到基层农村税费改革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其原因在于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分灶吃饭”制度,[19]以及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一方面造成了事权的下移,另一方面造成了财权的集中。有学者指出“最终承接‘包袱’的农村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压力性考核指标任务并利及本级财政,只有千方百计地将‘包袱’转移给农民群众,结果演化为严重的农民负担问题。”[20]因此,如何来应对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村基层因收入减少而导致的乡村治理上的困难,是当前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
3.资本原始积累还没有结束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这一表述的潜台词也就是我国完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至少要在2020年以后。笔者认为,我国的乡村治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方面政策与制度需要转变与调整,另一方面农民个人的素质与意识也需要提高和培养,因此我国的乡村治理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步步为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过程中不可能采取资本主义国家过去所采取的通过暴力掠夺的方式,使生产资料和财富得到集中。但是,由简单再生产向扩大再生产转变、由分散的小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必须以资本的积累为基础,在我国这种积累表现为农业剩余向工业转移,农村剩余向城市转移。正是为了保证这种转移的实现,我国采取了长期的工业和城市优先发展战略,这一过程也就是我国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时至今日,工业化和城市化还未能做到完全依靠自身的积累来实现持续发展,农业和农村的剩余转移还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我国完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时间,也就是我国资本原始积累结束的时间,而在此之前,资本原始积累还没有结束这一背景仍然是我国当前乡村治理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尽管当前我国在一时之间还无法完全扭转工业和城市优先发展的政策导向,但是国家始终在努力尝试做局部的、逐步推进的调整和转变,而农村税费改革正是这种调整和转变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通过实施税费改革,国家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杜绝农村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的“三乱”现象,强制农村基层行政组织精简机构和人员,达到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但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结果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一些不必要的支出没有了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一些必要支出也没有了资金来源,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后果,尤其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上的减少。黄宗智教授认为,我国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表达和实践的背离”:一方面存在着无视劳动法律法规使用农民工等廉价劳动力吸引国际资本,以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工业等情况;另一方面,也提出了社会公正、社会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等理念。[21]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国家在实现长远发展目标和实现阶段性发展目标之间的利益冲突。从长远目标来看,建立公平社会、和谐社会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但是从阶段性发展目标来看,实现现代化、工业化,建立本国自己的、完整的工业化体系又需要农业、农村、农民为其提供资本原始积累。这就如同“共同富裕”与“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关系是一样的,共同富裕是长远目标、是大原则,而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是阶段性目标,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必然会导致一定时间内的贫富差距,在表面上似乎违反了公平原则,但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又是先富地区带动落后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必经过程。我国资本原始积累还没有结束,意味着当前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仍然是有限的、是分阶段推进的,这就导致了一些改革的建议和意见可能在当前看来是不可行的,或者说是有障碍的,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些改革又是必须进行的。因此,在设定改革的目标时必须将眼光放长远,而在具体实施时,可以按照既定目标做一定形式上的变通,但是这种变通必须是有限制的和逐渐弱化的。笔者认为,我国当前乡村治理的难点在于,如何同时保证农村基层的正常运转和农民负担的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