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制度重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具有一致性
所谓农村集体土地制度重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具有一致性是指,一方面两者在目的上具有同一性,无论是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重构农村土地制度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另一方面两者在作用上具有互补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的保障功能的解绑,而农民土地制度的重构反过来又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经营管理。任何制度都是与其他制度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的,抛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上的创新,并不能彻底地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
有学者提出,中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土地零碎化、规模不经济、长期投资激励不足等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没有想象的严重,中国的“三农”问题根源在于计划经济时期采取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以及与之配套的城市倾向政策,因此当前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并不一定有益。具体而言,农业生产的低收益是造成农村土地抛荒现象以及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不畅的根本原因。无论土地的产权状况如何,只要其能够带来盈利就会存在市场需求,从而产生流转市场,否则在农业生产维持低收益的情况下,农村耕地流转将呈现出高度的“买方市场”态势,仅仅通过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是无法建立起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的。[31]对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农业生产的低效益是一个历史问题,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有很多:首先,人口因素是最为关键的,农村人口众多、就业不足导致了我国农业生产具有“内卷”的特点,即以单位劳动力产值的显著递减为代价来实现总产值的上升。其次,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通过人为地压低农产品价格的方式,实现农业剩余向工业转移,导致了农村生活水平长期徘徊在低水平阶段,优先发展工业、城市偏向的政策并没有因为计划经济的结束而得到全面转变;最后,当前分散的农户由于生产趋同性、组织化程度低、流通成本高以及科技信息接收能力低等原因,仍然未能完全突破农业生产低收益,使农业生产陷入为农产品价格上升时,农民未能获得收入的增加,农产品价格下降时,农民的收入进一步减低的怪圈。
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着许多困境: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部分农民会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如果这部分农民不能有效地被城市现代部门吸收,那么将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农业生产持续在低效益徘徊,那么将导致更多的农民离开农村去城市工作,这不仅会导致土地流转制度的失效,而且还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为此,党中央在十六大提出了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发展机制,通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要“健全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32]笔者认为,作为传统部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城市现代部门吸收这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尽管我国当前还存在着许多影响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障碍最终都必然会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一消除。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当前存在的问题,而否定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必要性。反过来看,否定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无法改变农业生产低效益的现状,而且会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首先,如果外部环境不改变,农业生产仍然将维持低效益,区别只是农民将选择抛荒土地来代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保留的仅仅是潜在的生存保障,但同时会失去流转承包经营权所能获得的收益;其次,如果外部环境有所改善,农业生产效益得以提升,则要么因为土地流转的不畅,土地被平均的维持在低生产效率和高生产效率的农户之间,导致总体的生产效率低下,要么农民在无法律规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滞后的情况下,私下流转土地,导致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https://www.daowen.com)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源自农村集体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因为要承担社会保障功能,所以要增人增地、减人减地,调整承包土地;因为要承担社会保障功能,所以要限制承包地的流转,避免出现有人多地、有人无地的两极分化。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必然是要剥离农村土地所负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开辟新的农村社会保障渠道,而非囿于现状。笔者认为,以组织保障代替土地保障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出路之一。通过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使我国的“三农”呈现出良性发展的趋势:首先,通过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有效地管理集体财产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合作经济,实现农民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达到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并最终消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障碍的作用;其次,重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进行自由流转,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并最终使得农村土地的发包与承包真正地成为一种市场行为;最后,农村土地经过有效的市场流转,向高生产效益的生产者集中,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将促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价格的提高,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并进一步转变为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