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发展集体经济
一切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都离不开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及经济组织的参与,由于自然人会受到能力、精力、时间以及空间上的限制,因此现代经济的发展表现出越来越倚重于各种经济组织的趋势。一种经济组织的相关制度设计的优劣往往会影响到其在现实中的竞争力,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与市场的活跃程度,因此近年来各国纷纷修订本国的企业法,在经济组织模式和制度上进行创新,以求提升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和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在亚洲,日本在2005年颁布了《日本公司法典》,该法典不仅在形式上对原《日本商法典》第2编、《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商法特例法进行了整合,而且在实质上也作出了重大修改。首先,该法典取消了原来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将有限公司并入股份公司的规定中;其次,该法典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可给予投资者更多的选择空间;最后,该法典仿效美国的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设立了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合同公司。[32]而在欧洲,为了应对来自欧盟的其他成员国尤其是英国的公司法的影响,德国于2008年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现代化和反滥用法》,该法创设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新型经济组织——经营者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根据原《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25000欧元。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目的主要在于一方面确保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起到保护债权人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要求设立人投入一个最低的资金额来证明其计划的严肃性,即所谓的“严肃性门槛”。[33]由于实践中,英国有限公司的启动资金要求大大低于德国,因此大量德国创业者前往英国设立公司,由此产生了许多的德资英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的实际营业地在德国境内,业务也与普通德国公司无异。为了应对这一现象,德国立法对现实进行了妥协,新创设的经营者公司的注册资本介于1欧元至24999欧元之间,大大降低了设立人的资本投入要求。[34]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企业组织立法方面也处于不断探索和改进中,《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先后修订,创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新型企业组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说明,集体经济想要发展,就必须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划经济时期,尽管人民公社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其在农村的统治地位客观上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壮大和发展;人民公社解体之后,新成立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在名义上与家庭承包经营共同构成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实际经营中的“有分无统”导致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因缺乏合适的载体而逐渐弱化。(https://www.daowen.com)
上海市是我国的经济中心之一,十七大以来,该市各区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及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有效的发展成果,为其他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经验与示范。2012年3月上海市发布了《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发[2012]7号),提出了要“创造条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等多方面的改革,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总体上来看,截至2011年年底,上海市已有7个区21个镇69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了65个股份制公司或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民人数达到了19.5万人。通过重构,一方面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较好地克服了过去由少数干部说了算的传统管理模式下的弊端,有效的防范了集体财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壮大。据调查,嘉定区安亭镇的塔庙、双浦、顾浦3个村的净资产从2006年的2.67亿元,增长为2011的11.63亿元,闵行区虹桥镇先锋村的净资产从2000的5253万元,增长至2011年的20858万元。另一方面,通过重构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的增长,为农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财产性收入。2011年上海市改制后的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3.3亿元,人均分红4240元,其中闵行区年均分红率达15%,宝山区大场镇新华村等人均年收益分配超过了1万元。[35]
笔者认为,上海市的改革经验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既是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又是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有效途径。但是,囿于当前我国的立法现状,上海市的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点与不足。首先,在改革的过程中未能在主体资格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统一明确规定,而是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对于已撤制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目标之一在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工商登记,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对于未撤制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重点在于将集体财产股份量化,确定农民在各自集体经济组织中所占份额。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仍然未能打破过去城市优先发展模式的固定思维,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撤制村镇不再设立集体股,而未撤制村镇则需要设立占总股本20%左右的集体股,用于公益事业的开支。因此,造成了未撤制村镇经重构后的新集体经济组织仍要需要承担大量社区管理职能和开支,影响甚至拖累了重构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发展。最后,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发展能力不足。远郊地区以及水源、生态保护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受到规划控制等影响,主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收入,自身未能充分发展;近郊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可用建设用地越来越少,以及部分物业收入受到产业发展影响,存在资源闲置、低效利用的现象。[36]本文在上海市以及其他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就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建议,以期为破除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后劲不足的僵局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