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配机制

(三)分配机制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过低、增长过缓,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的关键之一在于如何构建分配机制,一切制度的重构最终都必然要回归到如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这个问题上来。笔者认为,如果说重构表决机制的标准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话,那么重构分配机制的标准则应当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对于表决机制而言,采取一人一票,由全体成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事项的决策的机制无疑是最公平的,但是这样的机制既无效率,也不具备实际实施的可能,因此在表决机制的构建中,效率是优先于公平的。而对于分配机制而言,公平显然是优先于效率的,这也是为什么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必须重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原因即在于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农民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明确其对于集体财产的权利,公平是这一过程中农民关注的焦点。对于重构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是一个次要标准,而是否能够公平的分配因重构产生的收益则是一个主要标准。换言之,对农民而言,重构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收能力强一点或是弱一点并不是最重要的,只要比重构之前强就行;但是重构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必须是清晰的,分配必须是公平的,这才是最关键的。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公平作为民法的灵魂,是民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其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和高度概括性,当不同的主体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时,会得出不同的公平要求和结果。赵万一教授以分蛋糕为例,提出了8种不同的分法,每一种根据不同的分配标准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平的。[25]如果从总体上而言,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做大蛋糕的话,那么具体到分配机制的构建,就是如何来分配蛋糕的问题。由于在不同的标准之下,可能出现多种“公平”的分配模式,因此本文所论述的分配机制重构也仅仅只是在一定标准之下的相对公平。

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机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收益和成本的计算。由于本文所构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发挥着发展合作经济和发展集体经济两个方面的作用,因此其收益部分也必然来自两个方面,即合作经济的收益与集体经济的收益。虽然这两个方面的收益是独立的,但是在成本上必然会有一定程度上的混同,[26]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首先明确成本的分担问题。有学者在对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之后指出,集体经济对村民的直接分配的刚性增长,一方面削弱了集体经济实力,另一方面降低了村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使得村民越来越放弃农业生产经营,转而依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收入。[27]曹阳教授以广东省中山市崖口村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为例,指出过渡依靠集体经济,将使村民习惯“大锅饭”体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本意是要“保护弱者”,但到头来可能会造成“弱者”更加“弱不禁风”的情况发生。[28]笔者认为,一方面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要让农民成为不劳而获,仅仅依靠集体财产的收益为生的人;另一方面农业部门始终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相比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具有相对优先性。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本应当全部或主要由集体经济的收益来承担,具体比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来决定。

第二个层面是分配方式。根据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发现,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情况下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分配模式,具体而言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采取的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29]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一般采取由组织成员通过行使成员权利来决定分配方式。[30]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区别,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在效力上属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全国人大没有颁布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之前,地方立法将相应的分配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己决定,避免了因立法的不合理导致利益分配不公而引发社会矛盾等情况的发生。事实上,在解决了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之后,对于分配方式的选择也就迎刃而解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两部分的收益,在按照上述成本分担比例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对于合作经济的收益采取按交易量分配,对于集体经济的收益采取按股分红,而对于个别无法明确划分类别的收益,则可以按照50%的比例分别计入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收益中。

第三个层面是股份量化。从目前的实践经验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重构往往与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交织在一起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清产核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的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二是股份量化,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镇、村、队劳动的时间进行清算,并量化折股。由于每个成员的“农龄”均不相同,因此最终量化后的股份数量也不相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合理的量化股份显然也与分配机制重构是密切相关的。笔者认为,集体财产主要是由集体土地构成,考虑到土改之后,我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进行了集体化运动,因此在总体上可以认为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是等额出资的。而所谓的“农龄”在不同的成员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按“农龄”量化股份,有可能引起新的不公和社会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下,对“农龄”进行现金分配,而不量化为股份。考虑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较弱,一次性全部进行现金分配有难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部分现金分配和多次现金分配的形式。例如: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在对农村集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将农龄在5年以上的部分以货币现金兑现,5年及其以下的农龄,按照一年折一股的方式计算。这样一来,各村大部分人员的入股数一致,而且剩余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收益问题也得到了较好地解决,即“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让集体成员共享发展成果体现和谐”。[31]


[1] 王振、莫建备:“市场深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革”,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2] 王保树主编:《最新日本公司法》,于敏、杨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页。

[3] 即村企分开,经济统一管理干部统一使用、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统一安排、福利统一发放、村建统一规划。

[4] 《华西集团公司简介》,http://www.chinahuaxicun.com/content/2013-08/05/content_152763.htm,2014年1月30日访问。

[5] 叶祥松:《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农联模式》,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11页。

[6] 康德琯、林庆苗、史生丽:《股份合作制理论与立法的基本问题》,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6~47页。

[7] 农业部在1997年颁布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此处所说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到目前为止《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企业组织立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8]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8~259页。

[9] “习近平谈发展道路:鞋子合不合脚穿着才知道”,载央视网,http://news.cntv.cn/2013/03/23/ARTI1364036209574913.shtml,2013年11月15日访问。

[10] “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15/c_118164235.htm,2013年11月16日访问。

[11] 杨蕙馨:《产业组织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12] 黄季焜等:《制度变迁和可持续发展——30年中国农业与农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5~67页。

[13] 蔡昉、王德文、都阳:《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30年历程和经验分析》,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https://www.daowen.com)

[14] 1982年中共中央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同时还提出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1983年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称为“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取消了30年来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制度,对粮、棉等少数重要产品采取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1986年中共中央第五个“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肯定了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必须继续贯彻执行。

[15] 《走上前台的吴协恩》,载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30811/1801401559.shtml,2014年1月30日访问。

[16]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50页。

[17] 康德琯、林庆苗、史生丽:《股份合作制理论与立法的基本问题》,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18] 康德琯、林庆苗、史生丽:《股份合作制理论与立法的基本问题》,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73~74页。

[19] 白立忱主编:《外国农业合作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版,第76~79页。

[20] 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21] [美]西奥多·威廉·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5页。

[22] [美]黄宗智:《中国的隐形农业革命》,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105页、第138页。

[23]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编:《上海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集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6、199、207页。

[24] 于建嵘:《岳村整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湖南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377页。

[25] 赵万一:《民法的伦理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这8种分配办法是:A.两人均分——从按人头的标准来看是公平的;B.哥哥多分,弟弟少分——从按年龄的标准来看是公平的;C.弟弟正处于生长发育期,故其应多分——从按年龄的标准来看是公平的;D.蛋糕是谁挣来谁就多份——从按劳分配的标准来看是公平的;E.谁是家长谁就多分——从地位的标准来看是公平的;F.谁先看见蛋糕就多分——从先来后到的标准来按是公平的;G.用抽签的方法来决定谁分多分少——从基于的标准来看是公平的;H.谁肯多掏钱谁就多分——从付出代价的标准来看是公平的。

[26] 例如,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某理(董)事同时参与了合作经济的经营管理,以及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其人力资源成本是难以区分的。

[27] 武玉坤、黄文勇:“转型社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功能研究——以东莞为例”,载《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第20期。

[28] 曹阳:《当代中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页。

[29] 例如:《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现已失效)第九条规定:“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红基金,按照股份分配。”

[30] 例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已被修改)第十九条规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六)审查、批准本社年度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31]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编:《上海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集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