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的法律实现
2026年03月01日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的法律实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的法律实现,也就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的理论研究上升为法律规定。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不仅颇多疏漏,而且还有很多领域存在着立法空白。这些疏漏与空白并不是立法技术水平不足,而是立法者为了维持工业和城市优先发展的“有意为之”,其背后反映的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以《土地管理法》为例,该法于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进入当年人大立法计划,均未取得立法成果。2012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该法再次上会审议。与2009年最初涉及数十条的内部修改稿相比,此次正式修正案只改动一条,即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修改。但是即便如此,该修正案仍然未能在十一届人大任期内获得通过。笔者认为,一旦将改革的建议上升为立法,一方面会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则会产生相应的维权与追责,因此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是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保障。笔者在前文中具体探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质基础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重构,以及与乡村治理相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构。以下笔者将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就我国当前立法上的疏漏与不合理,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改革提供可供参考的方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