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关系重构的再思考
在前文中,笔者曾提到近年来在东部沿海一些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发达地区,存在着公务员将城市居民身份变更为农村居民身份,以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种种财产性权利。笔者认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农村社区成员身份进行区分后,即便未来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很快实施,也可以有效避免发生通过户籍变更成为农村社区成员从而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意味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为城市居民之后,仍然应当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这又与当前政府的实际政策相矛盾。以前文所述发生在浙江省义乌市的事件为例,义乌市委组织部在接到群众来信后立即着手对全市所有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进行了户口调查清理工作。通过清查发现,除了有94名公务员近几年把户口迁入农村之外,还有部分公务员户口始终在农村、一直拥有“双重身份”。随后,义乌市政府把195名“农村籍”公务员户口从农村迁出,并对其中40人办理了农转非、退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手续。在发出户口调查清理工作通知的同一天,义乌市政府颁布了《义乌市公务员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今后原为农业户口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自收到录用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把户口迁出、退出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办理者视作自动放弃录用资格。[31]义乌市政府的这一行动随即引起了两方面不同的回应: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公务员每个月有固定的工资,生活上有可靠的保障,因此不应该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这种强行将原本属于农民的公务员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做法不够人性化。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去评价义乌市政府的这一行动。第一,对于原本属于城市居民,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将户籍从城市变更到农村的公务员而言,将其户口从农村迁出,并同时办理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做法是无可置疑的,这将有效的遏制侵害农民财产性权利的情况的发生。第二,对于原本属于农村居民,而在进入公务员序列之后,未将户籍变更为城市居民的公务员而言,采取与第一种情况相同的处理方式,是否完全合理,值得商榷。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在农村居民成为公务员之后,政府以强制力剥夺当事人的财产性权利的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是值得商榷的。换言之,笔者认为强制要求成为公务员的农村居民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其本应当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是没有法律基础的,在逻辑上也是无法推导出这一结论的。(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在假定这一做法具有合理性的前提下,倒推其理由不外乎两点:一是公务员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不应当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二是公务员身份特殊,与公权力相关,因此不应当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对于第一点理由,公务员并非唯一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职业,部分企业的员工、学校的教师以及诸如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在收入方面都具有稳定性和保障性,而农民企业家的收入则更加远远超过公务员,那么这些人是不是也因为有稳定和保障的收入来源,所以应当被强制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笔者认为,无论是公务员还是其他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职业,都是农民通过个人的努力和奋斗而获得的,这些职业在录取的时候并没有给农民优先录取的政策,因此当农民因为个人努力成为公务员之后,反过来强制其放弃合法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是不合理的。如果这样,那么无疑暗含了这样一种消极的信息,即在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民与其通过努力奋斗被城市吸收,不如做一个游手好闲的人停留在农村。对于第二点理由,笔者认为公务员虽然涉及公权力,但是法律对公务员的限制也仅仅限于不得以公权力谋取不正当的私利,而对于一个农民而言,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性权利是其本应当享有的,这一正当性并不因为其成为公务员而改变,更不存在利用公权力谋取不正当私利的情形,因此第二点理由也不具有合理性。
当然,从公平的角度而言,由于在当前的政策下,农村居民成为公务员后,应当将户口迁入城市并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义乌市政府对发现的“漏网之鱼”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也无可厚非。笔者建议,未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的过程中,应当以确权之日为时间节点,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政策,对于确权之日前的农民,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城市并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确权之后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所从事的职业和户籍的性质无关。我国当前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一种畸形的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而且围绕着二元户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不对等的政策,以保证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未来,随着资本原始积累的完成和改革的深入,国家改革二元户籍制度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农村社区成员身份脱钩,既有助于未来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有助于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权利。一方面,属于城市居民的公务员即便通过公权力将户籍从城市变更到农村,也无法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避免了以权谋私、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原本属于农村居民的公务员也无须因为户籍缘故,而被强制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了农民对集体财产的财产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