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法人

(二) 公司法人

公司作为最为成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之一,通过其特有的制度设计,使企业的经营趋于利益最大化,以达到更好的实现公司股东追求赢利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公司型企业在数量和比例上占有绝对优势,成为市场经济下各国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另一方面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竞争的需要,在立法领域公司立法也受到了各国越来越多的重视。从国内来看,2005年我国对原《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了人民币3万元,并改变了原有的法定资本制,实行了折中资本制,同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吸引资本投入、促进经济法发展的作用。从国际来看,同样在2005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日本公司法典》,将原《日本商法典》第2编、《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商法特例法进行了整合并法典化。该法典共8编合计979条,其规模甚至超过了原商法典所含有的851条。随着日本公司法的制定,包括商法、民法在内的日本326部法律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公司法的基本法律地位和重要影响由此可见一斑。[2]

笔者认为,相比于合作社法人,按照公司法人来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公司法人能够更加清晰有效地反映农民与集体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一方面公司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人,这构成了农村集体所有的第一个层面;另一方面农民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股东权利,这构成了农村集体所有的第二个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共同构成了与农村集体经济“双层经营体制”相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双层所有体制”。其次,在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收益的分配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自身所持有的股份,按照“同股同权、一股一权”的原则进行平等的分配,体现了公平的价值追求。最后,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为身份的转变而成为城市居民时,其仍然可以通过所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这样一来,一方面不需要分割集体财产,另一方面也充分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第二,公司法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能够有效地做到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统一。首先,股东有限责任使得公司股东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可以将其所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可承受的范围内,提高了投资者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其次,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式和按出资比例分红的分配方式,使得股东享有的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与股东的出资金额相挂钩,进一步起到了刺激投资的作用。再次,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经营和管理更加的专业和有效,投资者通过选任董事以及聘任职业经理人的方式克服了个人能力局限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最后,公司是资本的联合,股东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运营,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可以稳定的存续。

华西村是公司法人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江苏华西集团公司组建于1994年,是全国大型一档乡镇企业,先后荣获全国先进乡镇企业、全国文明乡镇企业,全国乡镇企业科技工业园、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1999年7月13日,江苏华西集团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设立了上市公司——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创造了中国第一家以村命名的上市企业。2001年以来,华西村通过“一分五统”[3]的方式,帮助周边20个村共同发展,逐步建成了一个面积达到35平方公里、人口达3.5万人的大华西。目前,集团下辖123家企业,拥有职工2.5万多人,已经成了集农业、工业、商业、建筑业、旅游业于一体的综合型集团公司。2012年,华西集团公司实现营业收入达到了惊人的524.5亿元。[4]有学者指出:“公司制的组织方式是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管理的保证也是建立现代化农村的必然要求。”[5]

尽管公司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上述优点,但是按照公司法人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具有普适性,原因就在于并非每个农村的禀赋都适宜于进行公司化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华西村之所以能够通过构建公司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发展成为全国最发达的乡村之一,与其所具有的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是密不可分的。华西村位于长江三角洲中腹的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交通方便快捷,沿江高速、澄杨公路穿越该村全境,上海、苏州、无锡等周边大中城市均在1小时车程之内,这无疑为该村的工商业发展提供了天然的优势。但是,具有这样禀赋的农村在我国毕竟是少数,华西村的发展经验可以学习,但绝不可能复制,在我国大部分的农村的生存和发展仍然要依托于农业。尤其对于一些地处偏远地区或是山区的农村而言,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帮助农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抵御市场所带来的种种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即便按照公司法人的模式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难以实现通过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发展工商业的目的;另一方面落后的农业生产又需要合作制经济的扶持。因此,公司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在明晰产权、保护农民财产性权利等方面具有合作社所不具有的优势,但是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发展农村合作制经济等方面则不如合作社。之所以到目前为止,出现按照公司法人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远远多于按照合作社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是因为绝大多数的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和创新首先发生在诸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或者是由于城市化的推进,或者是由于地区产业发展,导致了农村集体财产的快速升值,发展的主要矛盾在于如何明晰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如何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权益,因此股份制自然成了首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