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产关系重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产关系重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关系重构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外部财产关系的重构,二是内部财产关系的重构。所谓外部财产关系,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社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所谓内部财产关系,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财产关系重构是为了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财产关系重构则是为了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合理地运行。换言之,外部财产关系的重构只能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运转,但是运转的效果如何,则必须通过内部财产关系的重构。如果内部财产关系没有理顺,那么很有可能造成重构后的结果与重构的目的南辕北辙。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的最终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二是促进共同富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就是实现农村的发展,而促进共同富裕,则是实现农村的稳定,两者缺一不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在接受央视“面对面”栏目采访时表示,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以每年0.1%速度递增,在2006年达到0.49。[34]悬殊的贫富差距不仅出现在城乡之间,也出现在不同区域的农村之间,甚至出现在同一区域的不同农民之间,影响了农村的和谐与稳定。笔者认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既要有创新,也要有继承。所谓创新,是指产权制度、组织形式、组织治理上的创新;所谓继承,是指对集体所有制功能的继承。

如前所述,国家在土改之后立刻进行了集体化运动,一方面是为了给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提供资本的原始积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农村重新出现巨大的贫富差距。对于前一方面的功能,由于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应当通过重构予以改革,而对于后一方面的功能,则仍然具有继承并发扬的价值。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构建应当在赋予农民财产性权利的同时避免可能出现的巨大贫富差距,在追求发展的同时兼顾稳定。

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同,采取相对更为弹性的股份合作制,可以同时起到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股份制与合作制本身是存在内在冲突的,由于股份制与合作制在表决机制、分配机制等方面都具有差异,所以为了维护股份合作制的稳定,必须对其中的股份制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在表决上实行人头多数决,在分配上优先按劳分配。笔者认为,除了基于解决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内在冲突之外,从促进农村共同富裕的角度也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予以一定的限制,具体体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的流转、质押和回购上。

首先,对于流转而言,尽管按照公司法的一般理论,股份的自由流转是对股东用脚投票权力的保证,但是这种用脚投票权力的目的在于通过股份的转让,使得当出现大股东控制公司而侵害小股东利益时,赋予小股东自我保护的权利,以及通过转让的市场行为对公司的管理层施加经营业绩上的压力。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第一,股份上的平均性将避免大股东控制现象的发生;第二,对外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将导致非农村居民对农村集体财产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造成理论上的自相矛盾;第三,对内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将导致股份的集中,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少数人的组织,农村集体财产成为少数人的财产,违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的最终目的;第四,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础,农民一旦丧失股份也将同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除了在集体经济方面不再享有对集体财产收益的分配之外,在合作经济方面也难以按照合作社理论进行按劳分配;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流转将导致重新出现巨大的贫富差距。有学者在对湖北省京山县岭村集体土地流转进行实地考察后指出,市场的变化和政策的变更导致了部分农民为了短期利益,而流转土地和房屋,最终沦为“无房无地”或是“少房小地”的“贫农”。[35]笔者认为,一方面土地的流转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生产效率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后的农民还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取集体财产收益的分配。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的流转而言,一方面股份流转并不会导致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股份流转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成员身份,将导致其丧失了最后的保障。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不得转让。

其次,对于质押而言,笔者认为从丰富农民融资手段的角度考虑,应当有限度地允许农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进行质押。所谓有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质押权实现的形式进行限制,当主债权发生逾期时,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的收益来进行偿还,而不是采取拍卖、变卖股份的方式进行偿还,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不得转让;二是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应当进行限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前三年平均分配金额计算,主债权金额应当控制在年平均分配金额的一定限度内,避免因担保金额过大导致清偿时间过长;三是质押生效上的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股份质押的合法合理性,避免农民成为“短期理性”的牺牲者。

最后,一切企业组织都必须有相应的退出机制。林毅夫教授指出,人民公社制度失败的原因之一在于其剥夺了农民“自由退出”的权利,导致了合作社的性质就变成了一种一次性博弈。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无法通过退出来保护自己,或是以此来制止其他成员可能的偷懒行为。其结果是自我实施的协约在一个“一次博弈”的合作社中就无法维持,导致了合作社生产率的低水平现象。[36]尽管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因此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农村居民变为城市居民时,并不导致其成员身份的丧失。但是,这并不代表成员本人一定会希望继续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原因在于当其成为城市居民之后,与仍然留在农村务农的组织成员之间在利益诉求上会发生差异。例如:农村成员会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济的一部分收益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以及维持农村公共服务,而对于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或已经定居城市的成员而言,这部分支出会减少其可获得的分配,但并不会为其带来任何收益,因此将采取反对的态度,由此造成的矛盾只能以非农村成员的退出来解决。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不能流转,而且土地等农村集体财产又不可能进行分割,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退出只能以企业组织回购股份的形式实现。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回购的限制表现为股份回购只能适用于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对于非城市居民的成员而言不适用于股份回购,理由与限制股份流转和抵押的原因相同,即避免农民因短期利益而做出不理性的选择。


[1] 周秉钧译注:《尚书》,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51页。

[2] 王景新、鲁可荣等编著:《民国乡村建设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3] 王国轩、王秀梅译注:《孔子家语》,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36页。

[4] 贺雪峰:“村治研究的意义与方法——兼评几种流行的村治研究倾向”,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5] 刘兆伟:《孟子译评》,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26页。

[6]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3~104页。

[7] 秦晖:《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8] 于建嵘:《岳村政治》,湖南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275页。

[9] 邓大才:《小农政治:社会化小农与乡村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7页。

[11] 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12] 曹阳:《当代中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139页。

[13] 邓大才:《小农政治:社会化小农与乡村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6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页。

[15] 邓大才:《小农政治:社会化小农与乡村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181~184页。(https://www.daowen.com)

[16]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3页。“中国的历史很可助证这个看法:一个雄图大略的皇权,为了开疆辟土,筑城修河,这些原不能说是什么虐政,正可视作一笔投资,和罗斯福造田纳西工程性质可以有相类之处。但是缺乏储蓄的农业经济却受不住这种工程的费用,没有足够的剩余,于是怨声载道,与汝偕亡地和皇权为难了。这种有为的皇权不能不同时加强它对内的压力,费用更大,陈胜吴广之流,揭竿而起,天下大乱了。人民死亡遍地,人口减少了,于是乱久必合,又形成一个没有比休息更能引诱人的局面,皇权力求无为,所谓养民。养到一个时候,皇权逐渐累积了一些力量,这力量又刺激皇帝的雄图大略,这种循环也因而复始。”

[17] 黄宗羲将赋税制度的缺陷归结为:积累莫返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田土无等第之害。

[18] 《中国统计年鉴2005》,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5/indexch.htm,2014年1月10日访问。

[19]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1980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

[20] 李芝兰、吴理财:“‘倒逼’还是‘反倒逼’——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互动”,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21] [美]黄宗智:《中国的隐形农业革命》,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8页。

[22] 王习明:“村治研究的发展轨迹、学术贡献与动力机制——基于1998—2009年CSSCI检索论文的研究”,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23] 吕德文:“‘拿钱的办事员’和‘集体化’的消解——税费改革后的乡村治理状况”,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24] 《清华博士致信市长抗强拆续:市长尚未回应》,载网易,http://news.163.com/10/1224/08/6OLFRKJV00011229.html,2014年2月10日访问。

[25] 马良灿:“‘内卷化’基层政权组织与乡村治理”,载《贵州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26]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海出版社1979年版,第1574页。

[27] 辛田:“名籍、户籍、编户齐民——试论春秋战国时期户籍制度的起源”,载《人口与经济》2007年第3期。

[28] [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53页。

[29] 张志强、高丹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混同的现状、动因及其对农地制度绩效影响的法经济学分析”,载《软科学》2008年第10期。

[30] 周范才、侯大伟、王晨仿:“成都:悄然崛起的‘第四城’”,载《瞭望东方周刊》2013年第43期。

[31] “公务员户口迁农村争补偿续:不配合迁出先免职”,载央广网,http://www.cnr.cn/allnews/201007/t20100714_506733105.html,2013年12月30日访问。

[32] 张志强、高丹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混同的现状、动因及其对农地制度绩效影响的法经济学分析”,载《软科学》2008年第10期。

[33] 陈水乡主编:《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与探索》,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169~170、175、183页。

[34] 《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警戒线》,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10-08-25/073318017604s.shtml,2013年9月20日访问。

[35] 李建斌:“又见‘贫农’——对湖北省京山县岭村土地流转的一项考察”,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36] 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