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纽带

(二)土地纽带

土地纽带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另一大特征。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实践中采取的农村包围城市道路取得了成功,原因就在于党在土地革命时期提出的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主张满足了广大农民对土地要求,为党赢得了广泛的群众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土地革命的成果,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做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仅仅是单纯地为了救济穷苦农民,更是为了要使农村的生产力从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之下获得解放,以便发展农业生产。[34]马克思指出:“自耕农民的自由所有权,明显是小经营的最通常的土地所有权形态。在这个生产方法下,土地所有权成了一个条件,就因具有这个条件,所以劳动者对于自身劳动的生产物,得享有所有权。”[35]在马克思看来,土地所有权是农民的这种“小经营”方法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就如同对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经营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土地所有权成了个人独立性的发展的基础。由于掌握了生产的自主决定权,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激发,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有学者指出,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2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增长了46.1%;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增长了193.7%;按1952年的不变价格计算,全国农业总产值增长23.6%,年均增长10.9%。[36]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纽带特征,一方面受到我国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建立在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公有基础上的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和存在的物质基础,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的主要对象。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我国的土地制度的两次巨大的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也相应地发生了重大的变迁,更加凸显了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

第一次变迁是土地集体化运动时期。伴随着土地的公有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产生并成为农村唯一的政社合一的组织机构。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维持生活、保障生存的最后依靠。1952年土改完成后,广大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土地,在农村确立了土地的农民个人所有。但随后开始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据江苏吴县等十个县的统计,在土改以后到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以前一段时间内,出卖土地的有2728户,其中有雇农204户,贫农2117户,中农343户,其他64户。一部分贫农靠出卖土地、借高利贷和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37]这一现象使得中央担心未来土地改革的成果将会丧失,因此加快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进程。毛泽东认为,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必须分为两个阶段,其中第一个阶段是民主主义的革命,第二个阶段是社会主义的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而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是资本主义,即消灭私有制,从这一点上来说在土地革命之后,通过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化,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是历史的必然。笔者认为,建立土地公有化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农村重新出现两极分化,另一方面更主要的则是为了满足国家工业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使得国家得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通过暂时牺牲农业的发展,实现了工业化启动所需的原始资本的积累。

有学者指出:“中国资本原始积累的形式主要包括强制性低价收购农产品、强制性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强制性压低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3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计划经济时代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人民公社与统购统销以及户籍制度作为计划经济下的三驾马车,有效地稳定了粮价,保障了粮食的供应,为我国的工业发展提供了原始积累。但是,集体化本身并没有给农村、农业和农民带来实质性的发展。自1958年以后的20年里,实行人民公社体制的后果是粮食在中国卡路里的总消费中所占比重超过了80%。在生产方面,1977年人均粮食产量与1957年的水平大致相同;棉花总产量停留在1965年的水平上,尽管70年代后期棉花产量的绝对水平与1965年相同,但人均产量却下降了四分之一;1978年的大豆产量与50年代中期相比则减少了大约25%。[39]在城镇地区和农村生产队内部,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收入差距却并没有缩小。经济学家薛木桥指出:“在20年的时间里,工人和农民之间生活标准的比率基本停留在2:1的水平上。当农业发展得比较快时,这一比率略有降低;当农业进步缓慢时,这一比率就会上升。在大多数地区,这一比率超过了2∶1,有些地区甚至高达3∶1或4∶1。”[40]对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民日报》指出:“全国有一部分地区,估计可能有一亿人口,有的从合作化以来基本上没有吃到多少甜头,有的三年困难时期垮下来以后,生产一直上不去。这些地方,人口增加了,粮食没有增产,国家每年要调给很多粮食,是一个很大的负担。究竟是什么问题呢?当然,自然灾害有,但不是年年有,根本问题是那套‘左’的政策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对集体经济失去信心。”[41](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次变迁是改革开放初期。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继续存在。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提出:“为了经营好土地,这种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必要的。”这一表述指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任务和职能。第二次土地制度变化的目的与第一次一样,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带来了农业生产力的快速增长和农产品产量的不断增加,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突破了4亿吨,1996年粮食产量突破5亿吨,在“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的情况下,农产品的交换成为可能。对此,邓小平指出如果农业生产得不到充分的发展,那么所谓的农业集体化由于缺乏相应的物质基础也只能是初级的、不稳定的集体化。[42]因此,集体化发展的核心在于对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改革开放也就是为生产力的解放创造有利条件。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纽带特征主要体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着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职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与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主要内容为以发包人的身份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情况进行监督和保护。一方面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合理的生产和使用;另一方面对于承包人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其有权进行干预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