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员固定

(三)成员固定

组织成员固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别于一般经济组织的一大区别。所谓“固定”是指相对于一般经济组织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有着特别的规定和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立上具有特定性。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原有的作为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基础上建立而来,属于按照行政指令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经设立,在地域上即对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区域内的农村人口进行了固定,原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的成员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之日起即自动取得成员身份。而一般经济组织通常依组织成员的意思自治而设立,例如公司、合伙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依设立人的设立行为而设立。因此相较之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原始取得”[43]方面具有固定性。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法依组织成员的意思自治而变更。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民得以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享有分配宅基地等权力的前提,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当前各地多以户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例如《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凡户籍在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而一般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变更主要根据成员的意思自治,例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变更股东身份,合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通过退伙入伙、退社入社的方式变更成员身份。因此相比之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变更上具有固定性。(https://www.daowen.com)

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负担了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的社会功能,无法依组织成员的意思自治而消灭。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财产,其抽象的所有权人是农民集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具体的所有权人。由于我国土地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因此除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合并的情形,否则不可能解散。而一般经济组织的存续和解散由成员决定,例如公司、合伙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依据章程或协议的约定解散,也可以由成员决议解散,组织解散之后成员的身份也随之消灭。因此相比之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消灭上具有固定性。

笔者认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等诸多权益,因此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维系其成员身份固定性的特征具有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蚕食农民权益的现象发生。而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盗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已非个案。2010年初,义乌市委组织部接到多封群众来信,举报一些公务员为了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将户口迁到农村,当上了“假农民”。公务员“争当农民”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义乌市纪检委副书记胡爱芬介绍,在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过程中,参与旧村改造的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够分到108平方米的宅基地,可以盖4层半的楼房,这些房子既可以转让,也可以用于租赁。当地房屋市场价每平方米超过2万元,房屋一旦转让可以获得丰厚的收入;即便用于租赁,每月收益也高于许多城市居民的收入。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费,并每年从村集体财产的收益中获得分红。举报事件引起义乌市委高度重视,随后义乌市多个部门联手对全市4000多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户口调查清理工作,共发现有94名公务员存在违规将户口迁入农村的情形。[44]笔者认为,这一现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提出了新的课题,即以户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应当在法律上如何改进。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中作进一步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