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不健全

(三)组织机构不健全

美国管理学大师德鲁克(Peter Druker)认为:“现代人必须了解组织,就如同他们的先辈必须学习耕作一样。”[63]阿弗里德·马歇尔(Alfred Mashell)在1890年出版的《经济学原理》中将组织作为与土地、劳动和资本并列的第四生产要素。他从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与专业化角度对组织的具体形式进行了阐述,但他并没有给出组织的明确含义。被誉为“现代组织论的开创者”“人本管理之父”的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 I.Barnard)在写作《经理人员的职能》时对组织所作的定义是“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的集体行为与相互作用的集合”,他在自己的后一本著作《组织与管理》中总结到“归根结底,组织不过就是合作行为的集合”。[64]美国学者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 P.Robbins)试图吸收其他人对组织概念的认识,给出了一个对组织概念较为综合的定义:“组织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目标而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协调,并具有一个相对可识别的边界的社会实体。”[65]我国的曹阳教授将“组织”定义为“由一定数量的个人(或法人)组成的、由一定制度(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或者说,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联系和约束的、比较稳定的社会团体。”[66]

西方学者对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组织领域,而主流经济学对经济组织的研究又集中于企业组织之上。如果说,作为个体的人通过签订社会契约将其权利转让给集体的目的是为了恢复人类本应享有的自由,实现社会的自由,进而实现道德的自由,使人们成为更加有道德的公民。那么作为个体的“经济人”完全或部分将其生产经营决策权转让给企业组织的目的则无疑是为了获取加入组织所带来的潜在收益,或者说当个体经济人加入企业组织后,其收益要大于成本。企业组织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组织是追求规模收益的经济组织。从规模上来看,组织必然要大于组成其的个体,而这种规模上的差异使得组织能够获得个体所无法产生的收益。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是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核心理论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在既定的(不变的)条件下,如果在某一区间生产1单位单一或复合产品的平均成本递减(或递增),那么,就可以说存在规模经济(或规模不经济)。”[67]也就是说,当产品的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时,存在规模经济。关于规模经济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点:(1)专业化分工。专业化分工是规模经济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专业化分工,可以极大地提高生产率,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论述之。(2)管理效率的提高。通过计算机、电话等现代科技的应用,使得管理者在扩大管理范围的同时减少了分摊到单位产品上的管理费用,使规模经济成为可能。(3)技术(或物理规律)的原因导致的建设费用的经济性。由此,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仅仅是扩大生产规模即可以实现单位产品平均成本的下降。

其次,企业组织是社会分工与协调的产物。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一书中探讨了分工的作用,他认为劳动创造财富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分工。劳动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则导致了财富总量的增加。有了分工,同数量劳动者就能完成比过去多得多的工作量,其原因有三:第一,劳动者的技巧因为不断重复而逐渐改善;第二,由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通常需损失不少时间,有了分工,就可以免除这种损失;第三,许多简化劳动和缩减劳动的机械的发明,使一个人能够做许多人的工作。[68]他以工人制作扣针为例,一个劳动者,如果没有受过相当训练,又不知道如何使用相关机械,即便竭尽全力,也许一天也造不出一枚扣针。但是一旦有了分工,即便是一个使用简陋机器的小工厂的工人,一天也可以制作四千八百枚扣针。分工导致了专业化,而专业化导致了生产率的提高。分工和专业化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造就了另一个结果——协调。对此体现在两个层面,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在几乎所有的生产过程中,无论是同一生产过程还是不同但相互联系的生产过程中,合作都普遍存在。关于合作对生产力的影响,马克思认为:“在这场合,结合劳动(Kombinierten Arbeits)的结果,不能由个别劳动者提供,即使能够的话,也必须花费比较更为长久的时间,或仅能以极小的规模得之。合作不仅提高了个人的生产力,并且创造了一种新的生产力,即集体力(Massenkraft)”[69]

第三,企业组织是与市场发展相联系的产物。理想状态下的协调应当包括两类情况,即交易发生在市场上和交易发生在组织内部。关于市场,自亚当·斯密起,就受到了主流经济学的广泛关注。斯密认为,理性的个人在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时候,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同时推动了社会利益的实现。由此,在市场机制作用之下,一个自主的社会得以和谐的运转。然而,问题也由此产生,为什么并非所有的交易都通过市场呢?答案是与理想状态下的市场相反,现实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并由此导致不完全竞争。当处于完全竞争条件下,价格是一个重要的决定指标,其可以向市场各方传达所有所需的信息。而当处于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使用价格机制是存在着成本的。首先,发现有关的价格信息需要成本,这种成本随着出售这类信息的专业人员的出现可能减少,但却不能消除;其次,市场中发生的每一笔交易都包含了一定的谈判费用和签约费用,这一成本也必须被考虑。

科斯在他1937年的经典性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假如……各种交易(可以)在企业内部以少于通过市场进行同样交易所花费用来组织,企业在经济体制中就(有)了某种作用。当在企业内部组织追加的交易的费用超过了通过市场进行同样交易的费用,企业的规模便……达到了极限。”[70]与市场一样,组织在提供个体所不具有的额外的收益的同时也会产生个体所不具有的成本。因此,一个交易发生在市场上还是发生在组织中取决于何者产生的交易费用更少。科斯认为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替代价格机制。市场通过价格机制配置资源,而企业依赖企业家配置资源。市场和组织之间相互替代,而其中根本的决定因素就是交易费用。随着企业的规模扩大,企业家功能收益将出现递减,而随着组织交易的增加,企业家也将越来越无法充分利用生产要素,呈现出所谓的“管理收益递减”。当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中进行这笔交易的成本或者等同于另一企业家完成此交易所消耗的成本,则企业的规模即达到极限。[71]

笔者认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不健全导致了其交易费用过高,难以发挥其规模效应。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当中最为成功的组织形式,其成功的原因之一即在于公司特有的制度设计形成了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合作机制与制衡机制,使得公司的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追求赢利的目的。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一方面区域性是其一大特点,这就意味着其成员的数量和组织规模要远超于一般的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作性经济组织,因此理论上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所有的成员都应当是组织的管理者。在这样的情况下,首先由于未能形成有效的代表机制,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机构的不健全,如果所有成员除了重大事项外,还需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一般事项的表决,无疑将造成交易费用的急剧上升,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组织规模过大无法正常的运作。其次,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机构不健全,为了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的发挥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组织内部就将导致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替代企业家的协调,使得行政干预反而成为必要。最后,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的不健全,使得部分管理人员以权谋私、侵害组织及组织成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和追责,导致了集体财产的流失。


[1] 韩松:《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

[2] 陈大斌:《从合作化到公社化——中国农村的集体化时代》,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页。

[3] 陈大斌:《从合作化到公社化——中国农村的集体化时代》,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277页。

[4]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截至目前,全国农村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5] 郭书田:“发展农村社区合作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需要”,载《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6] 周晓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第116~117页。

[7] 赵万一主编:《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5~606页。

[9]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18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7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页。

[12] 具体包括: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一人一票;3.现金交易,不赊购赊销;4.货真价实,足斤准尺;5.按市价销售;6.按惠顾量分配盈余;7.重视社员教育;8.在政治和宗教上保持中立。

[13] 潘名山、王安康:《新型集体经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3页。

[14] 具体数据为93.7%的大米、89.1%的小麦、87.1%的蔬菜、90.1%的水果、94.4%的牛奶、84.7%的肉牛和88.1%的猪。

[15] 白立忱主编:《外国农业合作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8页,第43页。

[16] 1984年1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村为范围设置的,原生产队的资产不得平调,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理。此外,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1页。

[18] 叶祥松:《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农联模式》,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31页。

[19] 郭书田:“发展农村社区合作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需要”,载《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20] 徐斌:“我国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出路与法律规范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

[21] 蒋玉珉:《合作社制度创新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4页。

[22] 廉高波:“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角色定位”,载《统计与决策》2005年第4期。

[23] 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载《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24] 马杰三等:《当代中国的乡镇企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版,第37页。

[25] 陈锡文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0页。

[26] 即小钢铁厂、小水泥厂、小农机厂、小化肥厂、小煤矿。

[27] 叶祥松:《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农联模式》,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05页。

[28] 即“长期以来,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流行着一些错误观念:一讲合作就只能合并全部生产资料,不允许保留一定范围的家庭经营;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劳分配,不许有股金分红;一讲合作就只限于生产合作,而把产前产后某些环节的合作排斥在外。”

[29] 林毅夫:“促进农村发展的几点战略和政策思考”,载《中国“三农”问题:理论、实证与对策》,黄祖辉等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04页。

[31] 韩松:《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页。(https://www.daowen.com)

[33] 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60年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34] 《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

[35]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603页。

[36] 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60年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37] 邓力群、马洪、武衡总编,周太和主编:《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转引自韩松:《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38] 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60年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39] [美]D.盖尔·约翰逊:《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林毅夫、赵耀辉编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页。

[40] 薛木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外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99页。转引自[美]D.盖尔·约翰逊:《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林毅夫、赵耀辉编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页。

[41] 《人民日报》(海外版),1980年5月14日。转引自[美]D.盖尔·约翰逊:《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林毅夫、赵耀辉编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页。

[42]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

[43] “原始取得”为物权法上的概念,此处使用目的在于与“设立后的身份取得”相区别。

[44] “公务员户口迁农村争补偿续:不配合迁出先免职”,载央广网,http://www.cnr.cn/allnews/201007/t20100714_506733105.html,2013年12月30日访问。

[45] [美]A.阿尔钦:“一个经典注释”,载[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

[46] [美]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

[47] 引自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48] 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8~320页。

[49] 王振、莫建备:“市场深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革”,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50] 洪朝辉:“论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载《中国“三农”问题:理论、实证与对策》,黄祖辉等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2页。

[51] 马骏驹:《人格和人格权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52] 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53] 刘凯湘:“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

[54] 赵万一:《民法的伦理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55] 刘凯湘:“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

[56] [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页。

[57]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6页。

[58] 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6页。

[59] 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60] 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60年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49页。

[61] 指村级三项提留和五项乡统筹。村提留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从农民生产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村一级维持或扩大再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日常管理开支费用的总称。包括三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乡统筹费,是指乡(镇)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向所属单位(包括乡镇、村办企业、联户企业)和农户收取的,用于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

[62] 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63] 刘延平主编:《多维审视下的组织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64] [美]切斯特·I.巴纳德(Chester·I.Barnard):《组织与管理》,曾琳、赵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65] 刘延平主编:《多维审视下的组织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66] 曹阳:《当代中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67] 杨蕙馨主编:《产业组织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68]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5~6页。

[69]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25页。

[70] [美]奥利弗·威廉姆森:“经济组织的逻辑”,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陈郁编,格致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71] [美]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1937),载《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编,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4~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