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部环境的立法建议

三、对外部环境的立法建议

1.完善农村的自治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使得农民真正成了经济组织的主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大事都需要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来决议。农民虽然一方面摆脱了过去村干部家长式的管理,但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如何完善自治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村公共产品匮乏已经成为当前乡村治理的一大难题。税费改革之前,虽然农民负担较重,但是通过“三提五统”,村一级至少能够保证公共产品的正常提供;税费改革之后,没有了强制性的收费,诸如治水、修路之类的公益事业常常难以开展。尽管国家制定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但是现实中“一事一议”制度并没有能够很好地进行,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农民缺乏参与民主议事的主动性和执行民主决议的自觉性。因此,在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农村政治体制也应当做相应的改革和调整。立法应当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健全农村的选举、议事、问责、监督等机制,完善农村各种组织的自治制度,提高农民依法治理村务的能力和主人翁意识。同时,为了避免农村基层的公务员成为“拿钱的办事员”,国家必须改革对公务员的考核标准,破除唯GDP优先的发展模式,真正做到从汲取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2.加大政府的财政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笔者认为,未来政府财政应当加大支农力度,尤其是中央财政目前对农业的支出比例仍过低。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提供和公共服务维持的职责,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财政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近年来,东部沿海地区经常出现用工荒,有的学者在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分析中引入了年龄结构等因素,指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规模和比例已经远不如人们认为的那么严重了。“粗略并静态地来看,真正具有转移能力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其量只有3711万。”[4]大量的农村居民进入城市,一方面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廉价劳动力,加快了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诸如住房、交通、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问题。约翰逊教授指出:“1965年,中国台湾地区有46%的劳动力从事农业;而到了1990年,这个比例只有13%。但是1990年农村家庭的数量几乎和1965年相同。在中、高收入国家,农村社区的命运不再依靠农业,而是依靠农村社区作为生活工作之地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取决于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是否能在多样性、数量和质量方面做到与城镇相同。”[5]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运行与乡村治理的有效开展,除了依靠制度上的构建,还必须依靠精英能人的带动。一方面农村需要积极吸引外部人才的进入,另一方面农村还必须努力培养内部人才,但最关键的还是如何留住人才。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和均等化,是提高农村吸引力的有效途径。

3.提供税收上的优惠

税收制度上的差异对于不同企业制度的推广和应用的影响是极其明显的。以美国有限公司(LLC)[6]为例,美国有限公司制度最早于1977年产生于怀俄明州,但该种企业形态在产生之后并没有被其他州所广泛采用,相关的立法也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原因在于,当时有限公司究竟属于公司还是合伙,联邦政府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1980年在一份由美国国税局给怀俄明州的“非公开裁定”(private letter ruling)[7]中,美国国税局将怀俄明州的有限公司认定为属于联邦税法上的合伙企业。但是,由于其非公开性,这一裁定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有限公司的命运。直到1988年美国国税局作出公开裁定,认定怀俄明州的有限公司属于合伙,免缴企业所得税。至此,其他州均纷纷开始引入有限公司制度,而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也在1994年制定了《统一有限公司法》(Uniform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8]有限公司制度的成功,除了股东享有优先责任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税收政策上的优惠,由于免缴企业所得税,因此避免了二次缴税,增加了企业成员的收益。笔者认为,在税收立法上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的优惠,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增加企业竞争力,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更好地生产经营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缩小城乡贫富差距。

企业制度构建的合理性决定了一种企业形式的生命力,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通过对《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创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等新型企业组织,获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重构将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https://www.daowen.com)


[1] [美]黄宗智:《中国的隐形农业革命》,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页。

[2] 姚先国、盛乐:“关注入世后中国的‘三农问题’——对当前土地征用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中国“三农”问题:理论、实证与对策》,黄祖辉等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页。

[3] 参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4] 蔡昉、王德文、都阳:《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30年历程和经验分析》,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128页。

[5] [美]D.盖尔·约翰逊:《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林毅夫、赵耀辉编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83页。

[6]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 Private letter rulings(PLRs)在美国是指美国国税局回应纳税人指导要求所作的书面裁定。A private letter ruling只在美国国税局和该纳税人之间有效,因此a private ruling不得被引用或作为先例。美国国税局有权将一非公开的规则编辑后作为在美国国税局和所有纳税人之间都有效的公开税收规则发布。

[8] Carter G.Bishop,Robert R.Keatinge,“Introduction,An Symposium: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t 20”,Suffolk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9-3,p.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