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表决机制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一系列要素合约联合而成的经济组织,签约人包括物质资本的提供者、人力资本的提供者以及其他要素的提供者。由于人的理性认知是有限的,而未来世界是不确定的,因此这些合约无法全面的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合理的安排,由此造成了合约的不完全性。当发生合约所没有约定的情况时,必须有人做出决定来弥补合约的“漏洞”,这一决定权被称为剩余控制权(residual control right)。对于公司而言,债权人的收益以及劳动者的收入由合同所规定,在金额上是固定的,而股东的分红要劣后于债权人和劳动者分配,考虑到公司总体上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的经营风险实际上主要是由股东来承担。因此,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归属于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股东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来行使其所享有的剩余控制权。笔者认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企业的剩余控制权由全体成员行使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股份与公司法人中的股份无论在性质,还是在功能上都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是否按照股份来行使表决权,如何有效的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必须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1.表决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股东按照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实行人头多数决,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由于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因此实行哪种表决方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机制重构所面临的首要问题。纵观我国过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股份合作制相关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都采取了人头多数决,例如:《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规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职工股东大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此外,还有的法律法规在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基础上,采取了综合性的表决方式。例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规定,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选举和更换董事,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时,采取一股一票的方式,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均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个弹性比较大、可塑性比较强的组织形式,现实中不同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可以采取不同的表决方式,而不存在哪一种表决方式具有普适性或绝对更优性。同时,鉴于上述所构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是合作经济的经营,以及集体经济的“保守”型经营,因此采取一人一票的人头多数决是更适宜的选择。(https://www.daowen.com)
2.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交易费用是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机制时,必须考虑的另一个问题。如前所述,市场通过价格机制配置资源,而企业则通过企业家配置资源。一个交易发生在市场内还是组织内,取决于交易费用的比较。当企业的规模扩大时,会出现组织交易费用的增加,管理收益的递减。而企业规模扩大的极限,即当组织交易成本等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是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范围设立,还有的地方在村的基础上设立了经济联合社,因此在规模上相比于一般企业组织要大得多。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编写的《上海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集锦》中的数据可知,截至2011年闵行区累计完成改革工作的村有30个,使3万多农民成为股东,因此该区平均每个村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宝山区有6个村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涉及股东7823人,平均每个村的人数也在1000人以上;此外,浦东新区合庆镇共一村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设立了合庆共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及全村人数达到了1893人。[23]从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人数众多,在规模上远远超过了一般的非上市公司。对于这样规模的企业来说,成员大会召开的时间成本和组织成本会非常高,因此必须选择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使成员大会的运行变得更为合理和有效。
所谓代表表决,即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是指通过成员大会选举成员代表的方式成立成员代表大会,作为成员大会的精简形式来行使部分或者全部企业剩余控制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以任意性规定的形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并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笔者认为,相比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应该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进行明确。首先,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可以有效节约时间成本和组织成本,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关能够正常地运行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地缘关系和身份关系有助于成员与成员代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搜集,减少了监督成本。其次,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民“搭便车行为”。于建嵘教授指出,中国的农民是天然的个人主义者,“在利益判断上的近视和投机主义行为决定了他们的搭便车行为大量存在”。[24]对于农民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得到的收益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收益并不因是否参加而受到影响,但由此产生的成本却要由个人承担,因此造成了搭便车行为的发生。最后,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基层选举制度,培养农民的选举意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主要基础之一,其中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农村的基础。由于选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关系到每个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无疑将培养农民参加选举的习惯,规范农民参加选举的行为,间接地起到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