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定义
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把主持人定义为“电视台中以某一个人的身份在摄像机前固定主持、串联某一新闻节目的播讲者”[27]。这个定义明确了主持人在新闻节目制作中担任的前台角色,确定了主持人在节目中的主导地位。由于主持人同时还会参与节目的采编、制作和播出等环节工作,所以主持人也会被称为“新闻主持人”或“首席新闻广播员”。这种早期的定义并没有将主持人和播音员进行区分,也没有定义清楚“主持”的概念和范畴。《广播电视辞典》对主持人的定义是“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以个体行为出现,代表群体观念,以有声语言为主干或主线驾驭节目进程,直接面对受众,平等地进行传播的人”[28]。这个定义将电视和广播的节目主持人归于一体来研究、界定,肯定了传播主体是节目主持人,传播客体是受众,传播手段是有声语言。这种对主持人的定义非常全面,时至今日被广泛沿用。《新闻工作手册》将主持人定义为:“在广播或电视中出场,为听众或受众主持各种节目的人。主持人不是表演者,也有别于新闻通讯和文章的播报者。”[29]这个定义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主持人具有自己的传播身份,面对受众具有独特的传播个性,在节目中具有引导作用和主导地位。这个界定较早地将主持人和播音员的概念作了区分,奠定了后面的研究基础。陆锡初在《节目主持人概论》中将主持人定义为:“在电视节目中出场,为观众主持各种节目的人。”陆锡初提出,主持人不是表演者,也有别于稿件的播报者,而是以自己的身份和语言借助屏幕面向观众直接进行传播的活动主体。[30]俞虹在《节目主持人通论》中将主持人定义为:“是在广播电视中,以个体形象出现,代表着媒介群体观念,用有声语言、形态能动地操作和把握节目进程,直接、平等地进行大众传播活动的人。”俞虹认为,主持人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能使节目在传播过程中具有非常强的个性特征,还对主持人提出了“小我”和“大我”的概念。[31]赵淑萍在《电视节目主持》中,将主持人的基本含义定义为:“以真实的个人身份代表电视机构在电视屏幕上出面主持节目;以纯熟的技巧在双向交流的传播方式与实现节目有效传达的过程中起积极的主导作用。”[32]应天常在《节目主持语用学》一书中,将主持人定义为:“是在大众传播活动的特定节目情境中,以真实的个人身份和交谈性言语行为,通过直接、平等的人际交流方式主导、推动并完成节目进程、体现节目意图的人。”[33]
上述这些对主持人的定义,肯定了主持人的主导作用和前沿地位,认可了主持人具有的较强的个性化表现。但要明确的是,这些定义都是建立在节目导向、传播机构认可的前提之下的。在当今的新媒体环境下,主持人的角色和功能都悄然发生了变化,所以主持人的定义和概念也应与时俱进,衍生出新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