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保障工会地位
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共同构建了工会的地位,这种地位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定的,是通过工会在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和广泛的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而实现的。
工会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主要指工会是我国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是国家政治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其领导地位由本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集中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保证工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社会政治团体的地位。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依靠最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并以职工群众为基础才能得到巩固,而工会正是提供这种群众基础的重要组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就是保障广大职工的政治地位和民主权利,保障和不断发展广大职工依法、有序、广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从法律上对其地位予以保障,是必然要求。
工会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是指工会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具体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地位主要通过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而体现。工会产生并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经济矛盾之中,作为社会经济构成的一个基本要素直接参与这种经济关系运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缺少工会这一要素,或这一要素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社会经济关系便不能正常运行,社会经济矛盾也不能有效得到调节。我国工会在经济关系中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它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合法权益的代表。而在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工会成为劳动关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是推进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没有工会的参与,劳动关系将是不平衡的。同时,工会的地位还表现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作为职工代表的工会,在参与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是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沟通情况、化解矛盾的重要角色。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工会在其中的作用和地位也越来越突出。而这种作用和地位,需要从法律上加以保障,这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工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主要是指工会作为社会团体在现实而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和声望。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与其职工这一身份直接相关的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精神文化权益,但在这些权益之外,职工作为公民的权益工会组织也应当给予关注。工会应该关心并参与广泛的社会生活,表达职工对于其社会权益的意愿和关切,为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发挥其应有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会必将承担更艰巨的任务,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是党的重托,职工群众的期望。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劳动关系领域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更好保障广大职工的劳动权利、经济利益、政治地位、民主权利等,是党的要求、职工的期盼。新的历史时期,党需要工会组织更加重视职工利益,反映职工诉求,更加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需要工会敢于和善于为自己说话办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合理利益,充分发挥民主渠道和社会调节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职工队伍规模不断壮大、结构深刻变化,同时在收入分配、利益诉求、价值取向、思想观念等方面呈现日益多样化、差异化的新特征。这就要求工会组织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深化对职工队伍发展变化特点与规律的认识,研究解决职工在劳动经济、精神文化、民主法治、公平公正、安全环境等方面多样化的需求,协调不同职工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促进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不断深入,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兴起,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及用工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运行、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求工会组织把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作为重点工作,及时研究劳动关系的新动向、新特征和新问题,积极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构建企业与职工命运共同体,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统一与社会和谐稳定,在完善社会治理体制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中发挥工会的优势和作用。因此,新形势下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了,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些都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定。
二、确定工会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整体。没有不讲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一方面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要求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内的所有主体都应依法行事,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工会作为群众组织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的法律。它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赋予了工会广泛、具体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工会法确立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权利,又是工会的义务。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即劳动关系三方格局)已经形成,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赋予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资格,即工会享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则没有这一法定权利。另一方面,相对于职工群众而言,这同时又是工会应当履行的义务。工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职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工会有义务代表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其纠正,从而保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的民主权利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加以维护,还需要工会通过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依法加以维护。(https://www.daowen.com)
(2)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合同。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履行,避免合同纠纷,可以将全体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通过合同形式加以规定,使劳动者明确自身合法权益和应尽义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有关职工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时间的规定,以及违反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5)工会有权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法对工会的监督权利也作了规定,该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此外,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三同时”项目的使用进行监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该条同时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停工、怠工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职工的正当愿望或要求未能得到及时解决或者答复。我国的停工、怠工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罢工,但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也会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生产经营和正常活动,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这类事件时,工会应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积极协助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并提出解决意见。由于工会组织与职工联系紧密,熟悉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容易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通过工会参与协调,有利于问题得到更快、更有效解决。
(7)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有权为其所属的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并非客观中立第三人角色,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其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依法为所属的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2.工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工会其他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其中,“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系本次工会法修改新增内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24日在全国劳模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
(2)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3)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是本次工会法修改新增内容,强化了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和职责,彰显了工会组织在发展全过程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4)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其中的思想政治引领、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教育、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劳动保护工作等,都是本次工会法修改新增内容,这些新的规定,为工会切实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手段。
(5)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这是本次工会法修改新增内容,是将党中央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法律化,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了国家意志,明确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法律地位和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工作任务、内容、目标。
(6)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党中央和工会法赋予工会的职责,各级工会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三、立法依据
工会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准则。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工会法的任务就是以宪法为依据,总结实践经验,将工会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职能等纳入法治轨道,以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保障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性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