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职工、工会工作人员因工会活动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违法行为

1.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一大改革,也是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以种种借口,特别是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https://www.daowen.com)

工会的一切工作离不开工会干部。工会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责中,为完成工会的任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与用人单位行政方面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干部有责任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实践中,有的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被调离、撤职,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解除劳动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对违反此条规定,擅自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

对于以上两种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

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享有劳动行政管理权,综合管理劳动工作的国家机关。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国务院设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设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劳动行政工作。因此,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权限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情况的具体内容有很多,其中,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获得了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辞退劳动者,这就切实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各种应得的报酬。

2.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如果职工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又找到了其他工作,或者本人不愿意再回到原来的用人单位工作,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责令用人单位给予职工本人在本企业所得年收入二倍的赔偿的方式,来补偿职工由于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到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有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案件时,应注意几点:一是本条所规定的两种法律责任是一种“或者”的选择关系,而非“和”的并列关系。就是说,“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与“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二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对用人单位适用,不能既让用人单位恢复职工的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又让其给予职工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这样规定比较公平,实践中也行得通,有利于法律的执行。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是适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还是“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的法律责任,应征求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职工的意见。如果职工本人还愿意回原企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如果职工本人不愿意再回原企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给予职工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三是“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中的“年收入”是指职工本人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单位的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用人单位发的各种报酬,不包括职工本人在单位外部所获得的其他收入,如股票、存款利息、房产出租等收入。四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工会干部,除了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可以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等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