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委员会任期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

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在工会基层组织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此外,《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对工会基层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职责作了明确。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公司制企业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培育工匠人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五)加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https://www.daowen.com)

与地方工会委员会、产业工会委员会相比,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其特殊性,根据工会法规定,只要工会会员超过二十五人的单位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样可能会产生虽同属于基层工会委员会,但不同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有显著差异的结果。比如,有的企业规模较小,工会会员比较少,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较为简单,其任期可以相应短些;有的企业规模很大,工会会员也很多,基层工会委员会需要承担更加复杂、繁重的工作任务,因此有必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其任期可以相应长一些。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本条对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没有作单一规定,而是留有一定的弹性,作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的选择性规定。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由各级地方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的各级地方工会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等。因此,为与各级地方工会代表大会的期限保持一致,更好发挥工会委员会的作用,本条规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本条对产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也明确规定为五年,与作为其主要领导机关的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

相关规定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