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总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体现了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大量涌现,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运行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争议从过去的主要是权利争议向现在的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并存转变,职工权益的实现、需求的满足面临新变化新课题,需要工会通过多种维权方式、提供更多领域的服务,满足职工在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多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其中,依法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也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本次修改,将原法规定的“可以”提供法律服务,修改为“依法”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明确将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的法律义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切实承担法律赋予的职责,履行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
二、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1.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本次工会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做好《工会法》与《法律援助法》的衔接。《法律援助法》出台前,法律援助大多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渠道相对单一、力量较为有限,对于工会能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相关部门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法律援助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等中央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群团组织可以参照法律相关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法》的出台,为工会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参照适用《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不应也不能漫无边际、面面俱到。例如,工会对职工进行法律援助应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工作重点,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工会工作者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法律咨询、非诉讼代理调解、仲裁代理和诉讼代理等方式,为广大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限定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工会只能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2.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其他法律服务。1992年工会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01年工会法修改,将法律咨询服务扩大为一般意义的法律服务,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开拓出更大的空间。除了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外,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还应当为所属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例如,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升职工群众法律素质;加强干部职工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服务意识和能力。法律服务的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成立法律咨询室、法律顾问室,也可以通过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除了代理职工进行诉讼外,还可以从事服务于工会和职工的法律咨询、代写或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为工会、职工签订经济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把好法律关,帮助职工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以及为工会、职工提供其他法律帮助。2021年,《中国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做强做实工会法律服务,加快法律服务站点建设,推进服务触角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切实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大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评选表彰“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律师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要切实履行法律职责,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法律服务制度建设,不断拓展法律服务形式和内容,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八条、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