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为工会提供必要物质条件的规定。

条文解读

工会一旦建立起来,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会提供必要物质条件,以保证工会活动顺利开展。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各级总工会提供办公和开展活动所必要的设施和场所。其次,建立基层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也应依法为工会提供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物质保障。除本条作出规定外,有关地方性法规也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同级工会组织无偿提供用于办公、生活和开展活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为基层工会无偿提供办公用房、设施和活动场所。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给予同级工会适当补助,以弥补其经费的不足。《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人文化馆、职工学校等职工活动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逐步解决。地方总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馆,享受国家投资兴办的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的同等待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解决工会工作所需物质资源问题,党和政府以及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逐步向工会组织无偿划拨了大量土地、房产以及其他固定资产,作为工会开展工作、服务职工的场所和设施。这些物质资源是工会资产形成的主要来源,为工会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物质保障,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地方工会机关最初的办公场所以及各地工人文化宫、工人疗养院、工会院校等工会事业发展阵地,基本上是党和政府提供给工会使用管理的,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近年来,随着工会组织不断拓展业务职能,在巩固工会传统阵地基础上,各地逐渐发展出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等工会企事业资产,为工会组织发展壮大提供了有效支撑,进一步延伸了工会联系服务职工的阵地和渠道。

相关规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