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保证工会经费收缴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拨缴工会经费

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一段时期以来,工会经费收缴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多项经费拨缴制度和措施先后出台,有效维护了工会经费拨缴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在当前实务操作中,工会经费拨缴方式主要分为三种:自主拨缴、税务代收、财政划拨。自主拨缴,是指基层工会所在用人单位的行政方面按月向本级工会拨缴经费。税务代收,是指县级以上总工会委托税务部门,向建立工会的一般性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收缴工会经费。财政划拨,是指将财政预算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纳入到本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https://www.daowen.com)

二、申请支付令

近年来,随着工会经费收缴体制的建立完善,工会经费收入水平稳步提升,工会工作财力保障持续加强。但同时应当看到,在基层实践中,用人单位无故漏缴、欠缴、拒缴工会经费问题时有发生,且个别单位经依法催缴后仍不补缴。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用人单位,工会法专门规定了相应制约措施,保证拨缴工会经费制度的执行效果。具体来说,凡用人单位存在此类情形的,基层工会及其上级工会等组织可以对其发出催缴通知,如用人单位在催缴期限内仍未补缴的,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支付令,是指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具有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效力。对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用人单位,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具有督促其拨缴工会经费的效力。

三、申请强制执行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债务人对此提出书面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如债务人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执行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办理。此时,支付令就具有同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支付令的拘束力,是指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支付令,同时对社会也产生普遍的拘束力。支付令的确定力,是指支付令生效以后就确认了民事权利义务,债务人必须依据支付令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支付令的执行力,是指支付令生效后就具有同生效判决一样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自支付令生效之日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工会在提请采取强制拨缴措施时,应综合多方面因素予以酌情考虑。工会法规定,工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支付令或强制执行等措施的,仅限于有关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的情形。实践中,对于确有困难或处于特殊情形下的相关单位,可视情况给予工会经费延期缴纳或返还等政策。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