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2026年02月17日
第四十八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保护性规定。
条文解读(https://www.daowen.com)
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所属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等单位,是工会使用自有经费或自筹资金兴办的,以及国家拨给工会使用、为职工服务的实体机构,主要包括: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工人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会院校、文艺团体;报社、出版社、杂志社;工人疗休养院、职工旅行社、宾馆;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基金会等单位。
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服务性,以服务职工群众为宗旨,是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和加强自身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联系服务职工长效机制的重要载体,是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与影响力、促进工会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支点。为此,工会法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这就为加强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现行规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从民法相关规定来看,工会作为社会团体的其中一类,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所有的资产,这一所有权关系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如发生随意变更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情况的,在实质上构成对工会资产所有权的侵害,工会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有权提请党政干预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如该行为造成工会资产损害的,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