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工会建立程序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基层工会、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地方各级产业工会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的程序。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证我国工会组织的统一性,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会的组织隶属关系,接受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和服务。按照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总工会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复同意;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建立总工会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建立总工会要报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总工会批准;全国产业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地方产业工会的建立,应根据其特点报地方同级总工会或者上级产业工会批准。(https://www.daowen.com)
二、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组建过程中上级工会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出于多方面原因,在这些经济组织中组建工会有许多困难,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已成为全国工会组织建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不组建工会,有的企业钻职工自愿组建工会的空子,或拖或推。二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对工会的性质和作用存在疑虑和抵触。他们有的认为“工会就是与老板唱对台戏”,对组建工会存有戒心;有的怕工会经常组织活动占用工作时间,影响生产。三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对缴纳百分之二的工会经费难以认同,致使工会组建困难。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宁可直接安排资金为企业职工搞福利,也不愿上缴经费。有些企业往往因不愿缴纳工会经费而拒绝建立工会。四是职工缺乏组建工会的内在要求和自我保护意识。个别地方领导片面强调营商环境,对工会的组建工作不够支持,也是影响工会组建工作的原因之一。
对此,2001年工会法修改时,增加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方式,包括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约见商谈,取得其对职工组建工会的理解与支持;在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协商确定的时间内进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口头、书面等各种形式向职工宣传建会的意义和入会的方式。“阻挠”是指以各种方式阻止、限制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其中包括拒绝与上级工会就建会问题约见商谈;阻止、限制上级工会派员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上级工会派出的人员进行威胁、殴打、谩骂、侮辱等。
此外,工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对拒不组建工会的,明确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是保障上级工会依法帮助职工组建工会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级工会在开展具体工作时要用好用足。但是,仅仅有法律依据是不够的。不能指望依靠国家的法律、文件解决一切问题,要改变靠发文件解决问题的工作作风,切实保持和增强工会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防止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工会组建工作具体、繁琐,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坚持以职工为中心、让职工当主角,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要将入会权利宣传到每个职工,激励他们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要及时主动向广大职工提供所需的帮助服务,激发他们加入和组建工会的意愿。要向企业及相关方面完整准确地宣讲工会法,营造工会组建的良好氛围。
相关规定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