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参与管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研究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在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听取工会的意见,能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决策前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重大问题的讨论,也可以使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制定发展计划的依据、原因以及发展方向,同时也可以取得广大职工的支持,更进一步调动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搞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发展。(https://www.daowen.com)

二、工会有权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

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为职工说话办事的群众组织。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时,要有工会代表参加,使工会在讨论这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的会议上,能够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次工会法修改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中,增加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这是针对现实中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的补充规定,相关方面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三、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尊重工会组织和代表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法定权利,工会要尊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和生产指挥权利。这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关系,是由我国社会性质和我国工会性质决定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