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间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原则上在生产或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开展活动
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职工活动一般应当在业余时间进行,这是工会开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基层工会开展活动,要安排在业余时间,不宜安排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因为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就是用来生产或者工作的,如果工会活动经常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就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这与工会活动的目的也是不符合的。工会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使职工从思想上受到教育,身体上得到积极的休息,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地进行生产和工作。但是,有的基层工会的任务比较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同意,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
二、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
作为非专职的工会委员,不像专职的工会工作者,可以将全部工作时间用于工会活动,而是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生产上,其从事工会活动主要是利用业余时间。但是,在某些场合下,非专职的工会委员从事工会活动必须占用生产时间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依法为之提供必要的时间,以利于工会活动的完成。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等,都是根据生产(工作)时间或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来支付的。如果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如文体比赛及参加会议等,不可能完全利用业余时间,这就会影响他们从事生产(工作),相应就要影响他们获得的劳动报酬。为了调动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不至因为从事工会工作而使自己的劳动报酬受损失,法律对此应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具体时间的限制。如果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超过了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福利待遇将受到影响,如果没有超过三个工作日,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应按规定,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相关规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