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在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审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只规定了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侵犯工会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以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没有对工会干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少数工会干部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对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关心,不维护;有的工会干部贪污、挪用工会经费,在职工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因此应当规定一条对工会干部的法律责任。根据这些意见,修正案增加了关于工会干部违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群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群团工作是党治国理政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党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法宝。工会工作人员作为群团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并提出“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带头树立经常联系群众、直接服务群众、真情同群众交友的好作风,竭诚为群众服务”等要求。《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技、法律和工会业务等知识,提高政治能力,增强群众工作本领。(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三)信念坚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感情,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由此可见,无论是中央文件、国家法律或者工会章程,都对工会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都提出了明确要求。(https://www.daowen.com)

实践中,个别工会干部违反法律规定,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违法行为。工会工作人员,无论是专职的,还是非专职的,都应当恪尽职守,履行好工会干部应尽的职责,决不能马虎草率,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更不能与企业行政方面非法勾连、串通一气,非但不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而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此外,还有个别工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工会经费和财产,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无论是哪种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

根据工会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性质和程度的不同,本条规定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工会干部通常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属于公务员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适用范围。对工会工作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除了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会员有权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如果工会会员认为工会主席、副主席不称职,不能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来行使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权利。

2.民事责任。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第一,有侵权行为,即侵害了职工或者工会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第二,有损害结果,即造成损害事实,给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如财物灭失、健康受损、名誉玷污等。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失。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构成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所谓主观过错,就是故意和过失。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称之为故意;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又轻信能够避免,称之为过失。故意是行为人的恶意,危害性也大;过失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3.刑事责任。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同时构成违反刑法规定行为的,则应当依照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例如,工会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工会经费,以及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不仅违法本法规定、侵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也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