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基层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工会组织系统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关于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

本次工会法修改,关于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没有变化,仍然是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即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在建立工会组织时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开展活动。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基层工会的建立,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工会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基层工会委员会与群众的直接联系,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要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和完成基本任务,要把两个方面的组织系统建立健全起来。一是经过选举把工会小组建设好。这是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基础。基层工会的许多活动,都要在工会小组里落实。工会小组犹如工会的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基层工会的工作才能朝气蓬勃。二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建立一些工作委员会,如生活工作委员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委员会等,这样才能使基层工会把各种工作任务承担起来,并且通过这些工作委员会中的广大工会积极分子,加强同群众的联系,使整个基层工会的工作真正扎根于职工群众之中。

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设女职工委员作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二、关于在乡镇和城市街道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街道)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小型企业日益增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劳动关系进一步复杂。为适应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增加了在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建立工会组织的规定。“职工较多”是建立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的主要条件,在一些职工比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在乡镇(街道)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关于地方各级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设置

《中国工会章程》提出的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原则,集中了产业原则的长处,发挥了地区的优势,使得工会系统在组织领导关系上更加完善,更加切合我国的实际。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这是地方各级总工会及产业工会设置的原则和条件,根据这一原则,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成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时按照国民经济的行业特点在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按照产业原则,把同一用人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而不是在一个单位中按工种、职业组成若干个职业工会。二是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开展适合产业特点的活动,反映和解决本产业职工需要解决的共同性问题。三是按行政区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建立各级地方总工会,作为当地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的工会组织,如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等,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上级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同级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

四、关于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任何理由分裂出不同组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最广泛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实现工人阶级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是经历了长期曲折的过程才逐步实现的,是中国工人阶级的重大斗争成果,是中国工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和一大优势。中国工人运动的历史表明,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来之不易,是完成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的组织保证,是反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我国工人阶级队伍和工会组织图谋,维护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维护我国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

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的角度看,工会法关于“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表明除中华全国总工会之外,我国法律不允许存在其他所谓“工会”,这体现了我国工会体制的鲜明特点。依法保障工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情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全体工人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我国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没有理由建立两个或者多个工会组织。正因为如此,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均明确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所确立的工会建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也从制度上保证了工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是维护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一个重要组织原则;是在总结我国工人运动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工人阶级的广泛联合,推动中国工人运动沿着正确道路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起来,完成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目标和任务的组织保证;是履行工会基本职责,全面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利条件。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本要求:一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境内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是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全国工会工作。二是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各级各类工会组织,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下级或基层组织,必须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工会工作方针和作出的决议,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工作。三是各级、各地工会工作和职工队伍的重大问题与事项,要按照组织程序及时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四是全国产业工会和省级地方工会的设立和撤销,其领导班子成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领导机构成员,必须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五是各地方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和各基层工会的设立和撤销,其领导班子成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领导机构成员,必须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报上级工会审批。六是未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成立的组织,不得称为工会组织。

相关规定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