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工会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

民主管理权利是职工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https://www.daowen.com)

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相关法律如公司法等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人员组成等作了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不按照规定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不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听取意见等。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纠正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停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于通过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做出的决定停止执行、进行改正等。

二、企业等依法办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事项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有的法律规定,一些重大事项需要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2011年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七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一是在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提供该事项相关材料如集体合同草案、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相关工作报告等,确保会议顺利进行。二是对于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等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应当依法进行解释说明,确保职工知情权。三是对于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相关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认真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