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对单位人事管理进行监督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工会对处分职工提出意见

企业等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分,通常是在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对职工采取的处理措施,例如内部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和岗位、扣除奖金等。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合理的处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处分,也可能存在不合法合理的情况,例如进行处分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或者不合理、具体处分措施不公平不合理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职工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在受到用人单位处分的时候通常难以通过自身力量和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此时需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作用的发挥有两个层面:一是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发挥作用,避免规章制度违法或者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二是对于具体处分措施,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分行为不适当有多种情形,包括依据的规章制度本身违法或者不合理,处分的程序和方式不适当等,无论存在何种瑕疵,工会都有权提出意见。这是工会的权利,也是工会的义务,职工本人如果认为处分不适当而请求工会帮助的,工会应当认真研究职工的请求,对于确实不当的处分行为应当积极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意见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影响重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发挥工会的作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对此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关于工会如何维护职工权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点:(1)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解矛盾,减少争议,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2)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这样做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也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是强调用人单位要重视工会意见,并非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会的意见改变相关决定。如果用人单位仍然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工会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权益

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职工应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包括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报酬;工作、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奖励;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工会对职工的支持和帮助主要包括:(1)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可以依法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工会作为同当事人有关的社会团体可以推荐有关人员接受职工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并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本案材料,行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帮助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会参与集体合同的制定、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提出意见等,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和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比较了解,为职工提供支持和帮助,如有需要,应当依法如实向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4)协助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进行和解,工会可以依法配合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